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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陈重权:“闻所未闻的杂人”

Posted February. 06, 2010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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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所未闻的杂人”在网民当中的意思是“从来没有听说过、没见过的杂人”,带有贬义。在进步新党网络论坛和自己的博客上将“媒体时刻”的代表边熙载说成“闻所未闻的杂人”的陈重权昨天在一审判决上被判300万韩元罚款。裁判部说宣告理由是:“确认了陈氏写了‘闻所未闻的杂人’等侮辱性言语。” 进步新党发表声明表示:“如果‘闻所未闻的杂人’是侮辱性的言语,那么在大韩民国就不存在言论自由。” 他们好像误认为言论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性自由。

▷没有国家无限制地允许言论自由。宪法第21条明确规定保障所有国民的言论自由,但不是侵害他人名誉、权利或公共道德、社会伦理。陈氏说自己是“闻所未闻的杂人”就属于是言论自由,但是说别人是“闻所未闻的杂人”就可以适用侮辱罪了。边代表反问道:“如果说捏造事实、毁损他人名誉是言论自由,那么我也可以说进步新党的人士们受贿。这样的话不知进不信党的会有何反应?”

▷陈氏在网上说“边代表数次创刊了杂志,但均告失败。” 裁判部对此表示:“因为未能提供能证明该主张的证据,认为这是撰写了虚构的事情。” 根据亲国宝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第44条第7项,“任何人都不得以诽谤他人为目的公开布虚构谣言、散布毁损他人名誉的信息。” 不管是在党员论坛还是个人网站都适用该法规。因为信息通信网是向所有人公开的。

▷很多网民认为因为看不到自己本人,就可以在网络上任意发表意见。连大学教授也在网络上发布不以事实为基础的社论后,向进行对此调查的警方反抗说“侵害言论自由”。用虚构的事情毁损他任名誉不是言论自由,是可能会被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的犯罪行为。如果这次的判决给网民敲响了警钟,那么陈氏也等于是在不知觉间对网络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评论员 金顺德 yuri@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