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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企业构造调整要明确责任和权限

Posted November. 21, 2008 03:14   

政府表示会对面临破产的建设领域给予“选拔性优先支持”后已经过了2周,但是支持和构造调整都没有进行。也没有企业申请政府当局向前100个建设公司提议加入的“贷主团”。

海外事业多的建设公司们害怕外国竞争公司会宣扬“资金情况不好”的不利传闻,都不愿意加入贷主团。多数建设公司们正在期望资金情况会有所好转。也就是说他们把“接连倒闭”当成了武器。中小规模的造船企业也是同样的情况。

政府的不明确态度导致了这一系列问题。贷主团协约程序是为救济金融支持而设立的,还是为构造调整而设的? 这两项都不明确。协约加入资格是“公司债务BBB-等级以上”,而却在下面又添加了“其以下的可以根据债务金融机关的判断选择”的模糊条款。就因为是如此模糊,建设企业们表示“不能加入连内容也不清楚的协约”,而拒绝加入,银行也害怕“是否会全部担负建设公司的债务”。

政府让银行联合会担任贷主团的运营本身,就是“保身主义”的典型。金融委员会说的“金融圈和企业自行解决问题”不就是表明“政府不愿意承担责任”吗?政府当初说“只支持有可能救活的企业”,后来又说“一定要启动企业”,然后又让银行“自行解决”,是一种卑怯的推卸责任。

不管是罢工还是提前支持,政府都应该亲自出来担负重任。现在不是讨论管制争议的闲暇时期。政府要透明化大的原则,债权银行要听取意见,根据各事例做出现实性的判断。政府也要防止企业的道德松懈,不能只顾救活企业而忽略了引发危机的责任追究。

金融委员长全光宇暗示了银行“新的组队”的可能性,有可能出现企业和银行的构造调整。要利用10年前的经验,明确原则,推进透明的构造调整。如果只顾掩盖危机,危险就会扩散到其它部门,导致危机的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