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债务者为了不还债而放弃继承权,给债券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话将构成“诈害行为”。
吴某(女)在1997年12月向朋友李某(53岁,女)借了6400万韩元,之后只还了3000万韩元,剩下的都没还。
在这种情况下,吴某在2001年因丈夫的去世继承了房产,但是为了不还李某的债,她把自己应得财产的3分之1无偿赠给了自己23岁的女儿金某。金某在2005年7月卖掉了继承的房产,李某就对金某提出了诈害行为诉讼。
大法院3部主审-安大熙大法官12日表示:“如果债务者放弃属于自己的继承权,导致债券者可确保的财产减少,可构成对债券者的诈害行为。”,“房产已经转到了别人名字下, 不能以房产还债。所以需要返还相应的资金。”
金某需要赔偿李某的金额是:房产买卖金1亿2500万韩元中,除了租赁保证金以外可以优先支配3000武安韩元的3分之1, 也就是1000万韩元。
张泽东 will71@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