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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家称新媒体法大部分条款都违宪

Posted June. 28, 2005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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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国会文化观光委员会所属大国家党议员沈在哲在国会举行了旨在改正《报纸法》及《媒体受害救济法》的听证会。会上,法律学家们指出,这些法律的大部分条款都违宪。

大国家党代表朴槿惠出席听证会表示:“这些法律有可能侵犯国民知道的权力。因此,我们将修正违背国际标准和市场原理的条款。”

▽《报纸法》=崇实大学教授姜京根(法学)强调说,首先,规定“无论是谁,如果不依据该法律或其他法律,就不能对定期刊物和网上报纸的编辑进行任何干涉”(第3条第2项)的条款违背了明确规定报纸功能的《宪法》第21条第3项。姜京根主张,这是无论是国家还是私人,只要是符合《报纸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就可以进行限制和干涉的一种白纸委任状。

姜京根还表示,允许设置编辑委员会的第18条实际上属强制规定,因此必修修正。而且规定“如果认为广告内容违反社会伦理,侵犯了他人的名誉和基本权利,就可以拒绝刊登”的第11条第1、2项否定了发行人的编辑权,因此必须废除。

姜京根指出,根据市场占有率,判断市场垄断营运商的第17条违反了《宪法》的平等原则,而且报纸发展委员会(第27条)和广告收入及举报收费报纸(第16条)也违宪。

律师李在教表示:“归根结底,《报纸法》是要给电视台和《Ohmynews》等亲政府媒体好处,但对《东亚日报》、《朝鲜日报》百般刁难。其实,只要废除《报纸法》,增加对网络报纸的注册规定,修改之前的《定期刊物法》即可。”

▽《媒体受害救济法》=韩国外国语大学教授文在完(法学)指出,代表性的违宪条款有,规定媒体报道要公正、客观的第4条;指示除网络媒体以外的电视台和日刊报社要设立苦衷处理人一职的第6条;若媒体报道侵犯国家和社会法律利益,并非媒体仲裁委员会及受害人的第3者也可以提出纠正劝告的第32条等。

文在完还特别表示:“纠正劝告条款违反了‘对限制媒体自由的立法,要求明确的原则’的《宪法》原则。纠正劝告随着其内容曝光,将发挥出强制力。媒体公司为避免可信度下降,将表现出努力按照媒体仲裁委员会的劝告标准修改报道内容的倾向。”



李承憲 ddr@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