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反腐委将国有企业的腐败情况分成四个类型,并整理成资料提交给国会法制司法委员金在庚(大国家党议员)。据该资料,腐败的四大类型包括:筹集非法资金、挥霍办公费用;与特定企业签署非法协议并进行勾结;社长控制下的内部虚假审计体系;社长和任职人员共同贪污。
反腐委在去年7月份开始,用6个月时间与政府部门联手对韩国电力、韩国道路、韩国土地公社等10余家国企腐败现象进行全面调查后,公布了上述内容。以下为国企形形色色的腐败案例。
国企A的一位干部在去年以社长对外业务费用为由,在资金管理职员处提出公款18亿8740万韩元。据悉,该干部将一部分公款用于与业务无关的地方。
国企B向上级中央部门相关局长提供轿车、司机、汽油。国企C在转让公共住宅地皮时免收开发企业5亿韩元的租赁费,并且免费租赁样板住宅地皮。
还发现一些社长或管理人员,只提拔自己推荐的职员、在退休前把没有特别工作业绩的秘书室职员,进行特殊提拔的事件。
国企D在制度规定中没有的南非共和国等3个地方运营海外子公司事件被揭发。
退休人员和相关特定企业间相互勾结进行腐败勾当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从1996年开始,国企E与该企业退休职员任管理人员的企业,签订9年价值677亿韩元的电力设备的委托运营授权协议。还发现对转包企业将价值13亿韩元的沙石材料进行非法挪用的事实予以默认的国企。
国企F的某部门在两个月时间,使用公款在酒吧等娱乐场所进行10次消费,共挥霍147万韩元。
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国企的监督职能被社长所左右,对社长大权独揽现象不能进行有效的牵制。
反腐委表示:“也有一些社长甚至置监察部门的要求于不顾,根据自己的意志对监察干部进行任免。”
同时,大多数国企不对总社进行定期监察,去年各国企实施的378起业务监察中提交监察意见书的只有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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