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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国受害人的权力遭到“脚踢”

Posted July. 27, 2004 22:20   

难道犯罪受害人是被遗忘的存在吗?

虽然因刑事诉讼程序的民主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却忘记了保护犯罪受害人的权力和救济。

由于调查和审判等刑事程序把受害人排除在外,以加害者和国家(调查机关及法院)为中心进行,所以受害人对司法的不信任日益加深。

法律界人士指出,连环杀人犯柳永哲事件中的死者的母亲被警察踢倒的情景,象征性地体现了这种“受害人的地位”。

△受害人是“被遗忘的存在”:在工作了20年的公司“光荣退休”的A某(50岁)于去年10月听信B某(42岁)的话“通过互联网销售健康产品,每月可挣200万~300万韩元”,提供2000万韩元之后被骗。

A某于今年2月以涉嫌诈骗向警方告发了B某,但后来,根本无从得知如何处理了B某。警方表示:“进行情况无可奉告。”就连查阅事件记录也成为不可能。A某于上月经多方渠道了解到了事件的处理结果,但是B某在被不拘留起诉后,在一审被判缓刑,早已失去了联系。

就像A某一样,我国的犯罪受害人是“被遗忘的存在”。除成为原告、参考人或证人外,根本不可能作为刑事程序的主体参与其中。

汉城中央地方检察厅的一位检察官表示:“调查机关没有义务向受害人即原告通报调查进行情况,而且原则上只有在按没有嫌疑处理时,才通知原告。”大法院负责人表示:“受害人的最大不满是得不到有关进行调查和审判的信息。”

法律界人士指出,今年6月听到因涉嫌强奸养女而被收监的丈夫被释放的消息而愤怒的女儿的亲生母亲切断自己的手指寄给审判长的事件,从根本上讲就是因为受害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而造成的。

联合国于1985年制定了《有关犯罪和滥用权力受害人的司法基本原则》,并表示:“受害人必须得到同情的待遇,而且其尊严必须得到尊重……,而且应做到使其从受害中恢复过来。”

美国有半数以上的州在州法律上明文规定了受害人的信息接受权和在刑事程序上的陈述权等。

德国于198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所有受害人的记录阅览权。

△树立受害人地位的努力:大法院所属的司法改革委员会也正在讨论此问题。司法改革委员会计划以第二分科专门委员研究班于27日提交的报告书《犯罪受害人的保护方案》为基础,出台有关保护受害者的具体改善方案,并在近期内提交给大法院院长崔钟泳。

报告书的改善方案有,向受害人通知相关事件的首次公开审判时间的方案、向受害人提供各级别的审判结果,以及有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被拘留或被释放的信息的方案等。

司法改革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刑事司法程序基本上是对受害人的司法服务。有必要树立受害人的‘刑事程序的主体’地位。”



李秀衡 李相錄 sooh@donga.com myzoda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