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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住宅不属于“1户三套住房”之内

Posted April. 25, 2004 22:39   

在包括汉城在内的首都地区和广域市,因拥有3套以上住房而成为转让所得税重课对象的“一户三套以上住房拥有者”在去年年底前获取的小型住宅(标准市价4000万韩元,实用面积18坪以下)也将适用一般税率。

25日,财政经济部表示,决定于本月末把具有上述内容的“所得税法实行规则修改案”进行立法预告,然后经国务会议议决,从5月份开始实行。

根据修改案,不属于“1户3套住房转让税重课对象”的小型住宅的条件是,获得时间为去年12月31日之前,而且价格低于国税厅标准市价4000万韩元以下。

面积限定在公寓、联立住宅、多户住宅等共同住宅为实用面积少于18坪、单独住宅占地36坪、建筑面积18坪以下。

财政经济部财产消费税审议官权赫世表示:“在获得时间、价格、面积等条件中,只要一项不符,则适用转让税重课税率(60%)。”并解释说:“但只要符合所有条件,即使是‘1户3套住户以上拥有者’,也根据拥有期限按一般税率交纳转让税。”根据转让差价收取的转让税率依据拥有期限△不足1年为50%△不足2年为40%△2年以上为9~36%。

但即使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住宅,如果位于具有投机可能性的重新开发或重新建筑地区,则仍属于重课转让税对象。因此,“1户3套住宅以上拥有者”出售位于上述地区的小型住宅,则无关拥有期限,必须交纳达转让差价的60%的转让税。

据推算,目前在对“1户3套以上住房拥有者”实行重课转让税的汉城及首都地区和釜山、大邱、仁川等6个广域市,小型住宅占总住宅数(691.1万户)的12.8%,达88.5万户。按地区,京畿最多,有18.3万户。其后依次为△仁川16万户△汉城12.4万户△釜山11.4万户△光州11.2万户。

财政经济部税制室室长李钟奎表示:“此次措施主要是考虑到了拥有与公寓相比价格比较低的多户住宅或单独住宅的人因重课转让税而生活困难的情况。”将从修改的实行规则生效后销售的小型住宅开始适用此措施。



宋眞洽 jinhup@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