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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首次承认北韩公证机关文件有效

Posted January. 24, 2004 23:30   

就《北韩版东医宝鉴》出版权侵害争议,法院首次认定了北韩公证书的效力。

这与检察机关过去以“无法得知同北韩所签协议的真伪”为由做出的“没有公诉权”的判决完全相反,预计会给今后解决类似事件带来一定的影响。

25日,汉城地方法院民事合议12部(部长法官赵宽行)对骊江出版社代表李某申请“抄袭《骊江版东医宝鉴》,出版权受到侵害”的索赔诉讼进行了判决,最后宣布:“被告支付原告7300万韩元。”原告或得了胜诉。该案的被告是法人出版社代表金某和翻译委员高某等21名有名韩医学科教授。

审判部门在判决书中称:“被告认为同李某签定协议的北韩版东医宝鉴著作权拥有者的代理人尹某不具备代理人资格,但是在北韩公证机构‘平壤市公证所’于2000年9月所做的公证确认书中却表明了尹某是代理人。”

法庭在判决书中补充说:“金某的书同原告出示的书有95%左右的内容相同,并且作为翻译委员参与的韩医学科教授们也只是进行了校对并写了序文,但却让人觉得像进行翻译了一样,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于1993年12月同中国沈阳市朝鲜族文化艺术馆副馆长尹某处以1万美元的价格签定了北韩版东医宝鉴国内出版权的协议,并于1994年5月出版了该书。尹某得到了拥有北韩版东医宝鉴著作权的北韩“科学百科辞典综合出版社”的委托,具有出版协议权。

但是,金某却于1999年12月出版了该东医宝鉴的翻译稿,于是李某对他们进行了刑事诉讼,并提出索赔要求。对该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下达了“没有公诉权”的结论。但是在民事诉讼的赔偿损失诉讼请求中,法院就北韩公证书,在与统一部、国家情报院进行核对调查后得出了“很难认定是进行伪造的文件。”的结论,支持了李某的观点。



金秀卿 skkim@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