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宪法审判所总审判部(主审金京一法官)按照全体法官的一致意见对选举法第53条第3款做出了违宪决定。选举法第53条第3款规定,准备参加自己作为团体长的地区国会议员选举的地方自治团体长必须在选举日前180天辞职。
因此,选举法第53条第3款从当天开始失效,而且在明年4月进行的议会选举上,将出现与地区区国会议员竞争的地方自治团体长增加等选举版图发生变化的情况。
如果该法律条款未进行修改,则准备参加明年议会选举的广域及基础团体长只要依照选举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与其他公职人员一样,在选举日前60天辞职即可。
如果国会在明年进行议会选举之前修改选举法,则地方自治团体长的辞职期限有可能在“选举日前180天以内”进行调整。
宪法审判所在决定书上表示:“有问题的该法律条款的规定侵犯了阻挡地方自治团体长参加国会议员再补选的机会等平等权,而且由于‘选举前180天辞职’的辞职期限,出现了地方行政长期空白等副作用。”
宪法审判所还表示:“虽然现行法是为了在地方自治团体长成为地方自治团体管辖地区和同等或相叠的地区区国会议员选举的候选人时,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务员能够专心工作,但是过于限制了地方自治团体长的被选举权和公务负责权。”
宪法审判部接着表示:“即使没有该条款,现行选举法也禁止除选举运动期间外的一切事先选举活动,并限制公布地方自治团体长的业绩等。”
但是法律界内部也有人表示担忧说,此次决定有可能更加助长地方自治团体长的事先选举运动。
此前大邱达西区厅长黄大铉等人于今年3月提起宪法诉讼说:“国会议员成为地方自治团体候选人时,规定在候选人登记日前辞职,但是地方自治团体长为成为同一地区区国会议员,却规定在选举日前180天辞职,所以,平等权和公务负责权受到了侵犯。”
丁偉用 viyonz@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