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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特赦原则!”

Posted January. 02, 2003 22:38   

金大中总统于去年末实施的特赦引发了这是根据个人判断实施的“照顾性赦免”的谴责,与此同时,以法律界为中心纷纷指出,应通过法律修改确立赦免程序的标准和原则。

特别是,特赦是由总统消除司法部判决的刑罚效力的制度,虽是有悖于分权原则的特例,但却被频频使用,甚至引发了“赦免践踏司法权”的批评。

▽赦免权滥用谴责:朴灿运律师称:“国民不认同的赦免使国民产生了‘有钱无罪’的思想,社会纲纪正在遭到毁损,司法正义和法律稳定性大受其害。”

汉城高等法院的一位审判官称:“个人出于政治考虑在按照自己意愿实施赦免,因此大多时候国民会产生虚假的感觉。法院和检察机关抱有同感。”

林荣和律师称:“超跃国民所能接受的限度,无视法律尺度,随时赦免严重不正之风罪犯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并指责称:“不可像摆出战利品似的实施赦免。”

大检察厅的一位检察官称:“如果政界人士和经济界人士产生‘即便受到处罚,只要赦免就会平安’的想法,不是没有必要调查权力型不正之风案了吗?”

经济正义实施市民联合政策室长高桂铉谴责道:“总统在任期末滥用赦免权的行为充分反映出政权的反腐败意志是多么脆弱。”

▽弊端及对策:问题的核心为,赦免对象完全根据个人意愿而定,没有名分,也失去了平衡。

在去年年末实施的赦免中,牵连大宇集团财务欺诈及牵连诈骗贷款的子公司代表等9人被宣告特赦,恢复了政治权力。但以和他们同样罪名被控的子公司实务负责人却被排除在赦免对象之外。

一位律师称:“给主要罪犯——公司代表和高层负责人‘免死金牌’,而按指示办事的‘党羽’——实务负责人却被排除在外,有失公正。”

因此,政界、学术界、法律界敦促称,设立赦免审议委员会,制定防止滥用赦免权的对策已刻不容缓。

2日,大国家党透露道:“我们将审议、推进《赦免法》修改工作,如引入判决之日起刑期未服满三分之一者不得赦免的制度,或成立由总统、国会、大法院院长等人推荐的人士组成的赦免审议委员会。”

但有些专家忧虑,如果组成赦免审议委员会或制定刑期标准,有可能使特殊情况下才使用的赦免权变为日常权力。

▽国外的赦免权限制制度:德国联邦宪法法庭严格规定:“赦免权只限以下情况使用:纠正在法律的一致性、正直性及调查过程中所产生的错误以及应考虑事后发生的一般性、个别性情况变化时。同时,赦免权必须在尊重法律平等性、稳定性的基础上行使。”

芬兰宪法规定:“对特殊情况,总统应经过大法院的同意行使赦免权。”而丹麦禁止对各级长官实施赦免。在挪威,被众议院起诉的罪犯不能被赦免。

另外,美国前总统比尔·克林顿在卸任前的2001年,曾因涉嫌以提供非法政治资金为代价,赦免因逃税而被起诉后逃到海外的马克·里齐,而被检察机关调查。



李明鍵 李相錄 gun43@donga.com myzoda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