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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见死不救遭众责

Posted May. 14, 2007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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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运公司经营的圣文森特籍“金盛”轮和韩国货船“金玫瑰”轮相撞而导致“金玫瑰”轮沉没后,中国船员对落难的16名韩国船员置之不顾,驶离现场,因而被谴责无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失踪者家人们提高呼声说:“中国船员无视韩国船员的求助,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违背了国家之间相互协议的‘约定’。韩国政府应该通过外交渠道,彻底追究中国船员的无情行为。”

○无视国际公约受到众责

海洋专家们指出,在紧急状况下,中国船员没有对韩国船员进行救援而受到责难也是应该的。

前韩国海洋大学法学部教授金荣球说:“即使韩国船舶的遇难危机自动发送装置出现故障,‘金盛’轮船员们也应该进行救援,如果装备或人力不足,应即时向中国当局发送信号,中国政府也会立即展开救援行动。”

如果中国当局在事故发生7个小时后才接到消息,那么说明中国船舶没有采取这种基本措施。

按照中国国内发法律也可以对“金盛”轮船员们进行处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接到遇难信号或引起碰撞的船舶有义务对遇难船进行救援。另外,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和《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SAR)》也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由于中国是IMO成员国,因此对没有完成救援义务的船舶也可以根据中国国内法律进行处罚。

海洋警察厅SAR合作组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SOLAS的遇难问题任务和步骤,在事故海上有义务展开搜索和人命救援,但中国船舶完全没有展开任何措施。”

○“很可能是肇事逃逸”

海洋专家们认为,“金盛”轮船员的这些行为说明中国船舶就是肇事船舶。也就是说,这是一种“肇事逃逸”行为。

海洋警察厅搜索救援科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基本常识,船舶之间在海上发生的事故与陆地上的汽车交通事故一样,事故发生后一定会追究责任人。中国船舶没有展开救援,就逃出事故海域的行为说明很有可能该船就是肇事船舶。” 海洋警察厅认为,当时中国货船“金盛”轮强烈撞击了“金玫瑰”轮船侧身。

海洋警察厅推测说,由于“金玫瑰”轮装载了5900吨卷钢板,因此船体下沉的时间不会超过10分钟。

发生事故时间是12日凌晨4时5分。由于海上布满浓雾,因此在黑漆漆的海面上,韩国船员们也很难穿上救生衣。

○中国当局在接到信息后过2个半小时才出动进行搜救

青岛总领事馆和驻华韩国大使馆认为,中国当局的搜索以及救援工作可以作是缓慢应对。

接到报警后再经过2小时35分展开搜索工作按照韩国事故对应速度上看可以认为较缓慢,但是由于向山东省和北京中央政府进行汇报后,再重新下达救援命令所需要2个小时的时间,因此很难认为是一种缓慢采取的措施。

特别是山东省省长韩寓群指示说:“采取所有能采取的方法,展开船员搜索以及救援!”而且12日晚还继续展开了搜索以及救援。从这两点上看,很难看作是缓慢应对。

另外,下午2时15分钟时,中国向事故当地派遣直升机开始展开了搜索以及救援,发现了两艘求助艇和破损的部分船舶内物品,并且从当晚开始全力动员了船舶和直升机等,连夜展开了搜索工作。

韩国海上警察厅也于12日下午1时58分左右,接到釜山富光海运公司的报告获知金玫瑰事故消息,却在6个小时之后的晚8时11时左右才向外交通商部汇报情况,因而受到了谴责。

但是,海上警察厅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接到富光海运通报的事故消息后,在了解沉没与否、救援进行情况等方面拖延了时间,但我们积极要求当局救援等采取了所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