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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披著合法外衣的越獄

Posted February. 20, 2024 07:55   

Updated February. 20, 2024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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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德國在絕對王政時代曾有過“沒有赦免的法律是非法的”的法言。存在於法律之上的絕對君主擁有自行收回自己下達的懲罰的權力,是很自然的事情。但時代已經改變很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世界裏,“統治者可以任意變更審判結果”似乎是壹種矛盾。

但赦免權不僅存在於韓國,還存在於大部分發達國家。學界從所謂“法治主義的自我矯正”的角度尋找依據。也就是說,無論制定多麽周密的法律,都不完美,因此這是發生不合理結果時糾正的最後裝置。因為這是壹種“必要的惡”,所以限定在任何人都可以接受的情況下才能極其例外的行使。

但現政府實施的特赦與這樣的原則相去甚遠。包括6日的農歷新年特赦在內,尹錫悅總統在就任不到2年的時間裏共進行了4次特赦,對象超過6000人。因負責調查和起訴並使其付出犯罪代價的檢察官出身人士擔任要職而被稱為“檢察共和國”的現政府,頻繁發生特赦令人意外。政府解釋說,大部分是為了照顧生計型罪犯和社會弱者的赦免。即使這樣,次數也太頻繁,對象過多。

更嚴重的問題是,政界人士或前任高層公務員等所謂的“高層”在連明確解釋也沒有的情況下接連被赦免。此次特赦中除了前總統秘書室長金泣春和前國防部長金寬鎮之外,還有10多名政界人士和前任公務員。其中也有因涉嫌收受巨額非法政治資金而被判有罪的前國會議員。政府給因收受賄賂而受到處罰的政治家提供特惠,並以“通過克服矛盾和和解謀求國民團結”的牽強名義進行了包裝。

歷屆政府也沒有什麽差別。民主化以後,從盧泰愚政府到文在寅政府,共進行了41次正式特赦。平均每年1.2次。通過這壹措施獲得特赦、減刑、復權的人超過20萬人。重量級政治家和前任高層官員“為什麽沒有得到特赦”成為話題,赦免被當作是理所當然。甚至有人指出,特赦淪為“打開刑事司法門閂的無所不能的越獄工具”(建國大學教授李承浩)。

之所以可以進行如此無差別的特赦,是因為這屬於“憲法上總統的固有權限”。但憲法規定,總統“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赦免,學界大多認為,在適當的範圍內用法律限制赦免權並不違憲。但現在的赦免法只規定了特赦的程序,沒有標準和條件等實質性內容。

1988年第13屆國會以後,赦免法修改案共提議了50件。多數內容是加強特赦程序、限制對象,也提出了把腐敗、選舉、犯罪等排除在特赦對象之外,在特赦前聽取大法院院長的意見或向國會報告的方案、服刑期間的壹部分才能成為赦免對象的方案等多種對策。但大部分都沒有經過討論就不了了之,通過的修改案只有3件。

其中具有意義的內容是2007年修改後新設了赦免審查委員會。但是,這壹赦免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結果沒有約束力,因此被評價為不足以牽制赦免權。濫發的赦免從根本上動搖了對司法正義的核心——公正性的信任。至今為止,很難期待總統自行克制赦免權。現在是時候通過立法來阻止濫用赦免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