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憲法裁判所判定,“胎兒父母需要時,應該告知胎兒的性別”

憲法裁判所判定,“胎兒父母需要時,應該告知胎兒的性別”

Posted August. 01, 2008 03:29   

針對禁止告知胎兒性別的醫療法事項憲法裁判所宣判,該事項不符合憲法。這是1987年該規定制定21年後的廢除宣判。

憲法裁判所全元在判付(主審宋鬥煥法官)31日宣判,對告知胎兒性別的婦產科醫生實施醫生執照停止處分的醫療法相關事項違反了憲法規定,並在陪審團裁決時8比1通過。

9位法官中8人表示該事項違反了憲法,而只有1位法官表示了反對意見。表示違反憲法意見的8位法官中5人表明了憲法不合理意見。

提出憲訴願的前醫療法第19組第二項將會被修改為第10組第二項。憲法裁判所宣告,該項的修改截至日期為明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現行法律仍保持法律效率。

專家推測,裁判所的該宣判有可能成為死文化,而且每年34萬件墮胎手術的次數也有可能增加。裁判部表明,“禁止告知胎兒性別的有關規定制定的目的就是防止墮胎、解除性別不均衡、保護胎兒的生命權,該法律規定具有一定的正當性。不過,無法墮胎的懷孕後期也不告知胎兒性別的醫療法規定不符合憲法”。

裁判部還表示,“通常孕婦的懷孕期間是40周,過了28周後墮胎有可能造成生命危險,因此即使知道了胎兒的性別也不會出現墮胎的孕婦”。

該訴訟是,因為告知了胎兒的性別而吊銷6個月醫生執照的婦產科盧醫生和離預產期還有一個月也無法知道胎兒性別的鄭律師分別是在2005年11月和2004年12月提交的。



全芝星 verso@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