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法庭判決書內容引發爭議

Posted January. 23, 2007 07:05   

在去年12月7日進行的三星愛寶樂園可轉換債券(CB)廉價發行事件的抗訴審終審判決上,到底發生了什麽事呢?

本報報道說,抗訴審法庭——首爾高等法院刑事5部(部長審判員 曹喜大)在終審判決的判決書上任意添加了在當時審判過程中根本不存在的審判員與檢察官的問答內容,分量有2、3頁,對此,法院與檢察機關分別給出了不同的解釋。

法庭表示:“即使程式上存在問題,也是當事者同意的部分。”並解釋說:“得到了檢察機關和辯護律師雙方的同意,在公訴狀變更程式上沒有什麽問題。”而檢察機關表示:“爲什麽會那樣做,請去(向法院方面)瞭解情況。”

▽當天在終審判決上到底發生了什麽事情=法庭稱,在三星愛寶樂園事件的抗訴審終審判決過程中強調說:“在法庭上,程式非常重要。”

部長審判員曹喜大曾向辯護律師方表示:“即使到後來看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經過必要程式和沒有經過必要程式的情況將存在明顯的差異。”

但參加當天審判的法院與檢察機關的相關人士表示:“審判進行得似乎不是很順暢。”

法庭向辯護律師反復詢問,是否同意將檢察官提出的意見書內容包括在公訴事實內。

法律界的一位人士表示:“法庭向不是檢察官的被告人方徵求對犯罪事實內容的同意是相當反常的事情。”因爲如果在辯護律師的同意之下變更公訴狀,可以只將有利於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包括在公訴內容中。

據判決書上記載,法庭第一次向辯護律師提出這樣的問題時,辯護律師方回答說反對,但在法庭再次詢問時回答了同意。

但當時參加審判的一位相關人士表示:“辯護人律師以對第二次提出這樣的問題感到驚訝的語氣回了個‘啊?’,而在判決書上被記載爲表示肯定之意的‘啊。’”

在審判結尾部分,檢察官爲了瞭解法庭關於公訴狀變更的真意,提出異議,並要求獲得發言權。

但法庭表示:“審判將由審判長來進行。”並沒有給該檢察官發言權。

▽法庭的解釋前後不一=有人指出,擔任審判長的曹喜大部長審判員回答前後不一,也在助長混淆不清的情況。

曹喜大在決定重新進行愛寶樂園事件的辯論的16日下午對記者表示:“使用法院職權,變更了公訴狀。”他還表示:“《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可以用審判長的職權變更公訴狀。”

但《刑事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中只規定“審判員應該要求檢察官變更公訴狀”,這與審判員在檢察官沒有申請的情況下可以使用職權變更公訴狀的意思存在差異。

第二天,檢察機關再次聲明“從未申請過變更公訴狀”之後,他表示:“如果(檢察機關)認爲不是重要的內容……”

他於22日表示:“並不是說檢察機關提交了公訴狀變更申請書。但我認爲有必要進一步明確事實關係,因此得到雙方的同意後添加上去的。”

他還表示:“在法庭上,如果說‘將放進去’就被當作是‘添加’的意思。”

對於檢察機關是否知道公訴事實變更一事,曹喜大的回答也前後有些不同。

他於17日表示:“在終審判決結束之後,檢察官也找過我。”而在五天後,對於同樣的提問,他反問道:“當時在辦公室前,有2名負責的檢察官談到了公訴事實變更一事。檢察機關也對此同意,然後離去。如果不知道公訴狀會變更,怎麽會找到我的辦公室來呢?”

但據悉,檢察機關在審判之後雖然去了審判長室,但沒能與之進行面談。

據悉,曹喜大在審判長室表示:“如果提交面談申請書,會在明天安排面談。”但該檢察官與審判長的面談沒有被落實。審判長只是傳達了“將按照速記上出現的內容進行”的意向。

▽剩下的疑問點=曹喜大於22日表示:“在終審判決當日,沒有將公訴狀的變更當作問題,爲什麽到現在才將此當作問題提出呢?”

但檢察機關是在終審判決40多天後的本月18日才首次閱覽了判決書。

檢察機關的相關人士表示:“由於部分媒體報道了法庭變更公訴狀的內容,因此爲了確認事實關係,向法庭申請了閱覽判決書。”並稱:“法庭上應該會記載相關記錄。”

對於判決書上的法庭與檢察官的部分問答,法庭表示:“判決記錄由事務官來寫,並不是將檢察機關拿過來宣讀的準備資料一一全部原原本本地記錄下來。”這一解釋也難以讓人信服。

曹喜大表示:“如果知道擬定判決書的技術性部分,相信就不會産生這樣的誤解。”

但法律界的一位人士反問道:“難道說因爲判決書是由事務官擬定的,責任也要由事務官來擔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