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中旬開始,擁有特定企業5%以上股份的國內外投資者,要向監督當局進行申報擁有股份目的是“取得經營權”還是“單純投資”。
而原本申報爲單純投資後又將目標轉向取得經營權的國內外投資者在5天內(凍結期間)不得行使表決權,而且也不能追加收購股份。
另外,外國資本等爲了搶奪國內企業的經營權而公開收購股份時,國內企業可以爲了守衛經營權而發行新股,並轉讓給友好勢力。
財政經濟部3日宣佈:“包括上述國內企業經營權保護規定的證券交易法修正案隨著於去年12月31日通過國會正式會議,預定將執行令出臺後的3月中旬開始得以實施。”
財經部金融政策局長金錫東表示:“爲了保護經營權,政府案充分反映出了開放的我們党議員宋永吉提出的證券交易法修正案,因此事實上可以將其看作是政府立法。”並斬釘截鐵地說:“除此之外,將不會有追加的經營權保護措施。”
財經部決定對於此前認爲是得到討論的經營權保護規定,將不予以引入。其中包括△差別表決權制度(給大股東比普通股東更多的表決權的制度)△義務性公開收購制度(收購了30%以上股權的投資者要義務性地收購剩下的股份)△允許行使對自公司的表決權等。
△每取得1%以上的股權時就適用“凍結期間”制度:據修正案,國內外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或KOSDAQ以外的地方爲了取得特定企業的5%以上的股份而進行公開收購時,當事公司可以爲了守衛經營權而在公開收購期間進行有償增資。
因此,在經營權受到攻擊時,發行新股並轉讓給友好勢力的“第3者分配”也將有可能實現。
由於經過董事會的表決,可以以低於市價的30%爲止的價格低價發行新股,因此國內外投資者要想取得經營權,就要確保充分多的資金。
國外投資者以後將取得股權的目的改爲取得經營權時,5天內將不得行使表決權,並禁止追加收購股份。
另外,擁有超過5%股權的投資者每追加取得1%的股權時,也將同樣被適用“凍結期間”制度。
▽擁有5%以上股權的所有的投資者都是擁有目的申報物件:金錫東局長表示:“如果在3月中旬執行該法案之前,已經擁有了足以影響經營權的5%以上的股份,那麽從執行日開始的5天內,要向監督當局進行申報。”
他說明道:“對經營權施加影響的行爲,與管理人員的選任、解任、職務停止、制定條款的變更等事務有關,因此計劃將具體內容包含在執行令之中。”
投資者如果違反了這樣的報告義務,不僅會被限制表決權,還將受到股份處理命令。
據政府掌握的資料,現在擁有在交易所上市或KOSDAQ註冊企業的5%以上股權的投資者達到5000多人,其中外國人達到了100多名。
▽經濟界“需要更多的保護措施”:對這樣的保護措施,經濟界正顯示出“不滿意”的反應。
全國經濟人聯合會的企業政策組長梁金承表示:“多少反映出了部分國內企業對外國資本的憂慮,覺得非常慶倖。”並稱:“但是爲了保證國內企業的經營權穩定,有必要引入在歐洲等地實施的按照股份比重區別表決權的差別表決權制度等更加積極的對策。”
中央大學經營學科的教授鄭光善表示:“在公開收購期間,允許追加發行股份的措施只是保護了現有的經營權,而對小股東的權利則無法保障。”並稱:“爲了保護小股東,急需引入義務公開收購制度,以便在外國資本收購一定比率以上的股份時,還要義務收購想要抛售股份的小股東的股份。”
申致泳 金昌源 higgledy@donga.com changkim@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