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認爲,即使南北韓之間舉行首腦會談等,爲和平與和解形成劃時代的契機,北韓也將繼續與韓國對立,並不會放棄顛覆自由民主主義體制的目的,而且也不會放棄赤化統一路線,因此,不能視爲北韓的反國家團體性消失或《國家安全法》的約束力喪失。”
繼憲法裁判所做出《國家安全法》第7條(讚揚、鼓勵及攜帶利敵物品罪)符合《憲法》的決定後,大法院公佈了強調《國家安全法》必要性的判決書,因此,備受關注。
大法院第1部(主審 大法官李勇雨)2日表示,在對李某等韓國大學總學生會聯合(簡稱韓總聯)2名前會員的上訴審判中,維持了分別判處2年6個月徒刑的原審判決。李某等因涉嫌違反《國法安全法》(讚揚、鼓勵等)於上月30日被起訴。
法院還針對政界提出的《國家安全法》廢除論表示:“與(大法院)這種意見不同,有些人主張,北韓不會顛覆韓國自由民主主義體制,而且以僅靠《刑法》中的內亂罪、間諜罪等規定足以維護國家安全爲由,主張消除《國家安全法》的約束力或把北韓排除在反國家團體之外。”
法院反駁說:“但不要忘記北韓在50多年前爲實現赤化統一進攻了韓國,引發了民族災難。而且截至今天,仍不斷發出挑釁和威脅。北韓試圖通過所有方法顛覆韓國體制。”
法院還表示:“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採取單方面解除武裝的措施。如果國家的體制崩潰,很難重新恢復。因此,國家安全問題容不得絲毫馬虎。”
就《國家安全法》規定的攜帶利敵物品罪,法院表示:“即使是自由民主主義社會,也不能保障顛覆自由民主主義體制的自由。如果保障一切自由,將喪失自由和人權。對威脅體制的活動,將根據《憲法》嚴懲。特別是,如果擁護北韓體制的勢力增加,統一戰線的形成受到威脅,爲維護體制,應採取有效的措施。”
法院就韓總聯是不是利敵團體的問題表示:“韓總聯的路線與反國家團體的北韓的統一路線一致。因此,只能認爲,韓總聯是以讚揚、鼓勵、宣傳北韓活動並給予協助爲目標的利敵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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