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則從明年初開始,目前只可以利用于農業用開發的農業振興地區將會入住醫院和學校、農村休養院以及觀光設施。
另外,農業振興地區之外農地中,由於坡度較大或與山臨界而很難進行機械化農業的農地將被指定爲“農村活力增進地區”(暫稱),從而可以在此設立體驗農村生活和休養用的設施。
19日,農林部表示,面對農業市場開放,爲了提高農地管理效率,準備了上述內容爲主的“中長期農地制度改善試案”。
政府計劃,對於該試案經過相關部門的協定和聽證會等意見收集程式之後,5月底左右確定爲政府案,然後在今年年底之前修改農業用地法,快則從明年初開始實行。
據試案,爲了農業振興地區中農業用水確保和水質的保障,允許在指定的農業保護地區設立農村休養以及觀光、文化、醫療、教育、福利、運動設施。目前,只允許建設農水畜産、林業用倉庫。
政府還計劃,允許在農業振興地區當中被指定爲農業用地的農業振興地區設置農產品銷售市場。
於此同時,政府還計劃,根據《國土計劃法》,被指定爲管理地區的農村振興地區之外的農業用地中,對於無法進行機械化農耕的地區指定爲“農村活力增進地區”,並允許在此設立體驗農村生活或休養用設施。另外還計劃,在一定得範圍內允許建設寄宿民家等適合農村實情的住宿設施。
爲了引進城市資本,政府還決定推進特別方案,就是取消對特區或農村活力增進地區的農地使用規定。對於在持續被禁止開發的農業振興地區內擁有農業用地的自耕農家,將發放補貼,即“農業用地保存金”。而且還決定,對於投入於此的財源問題,對農地進行其他用途開發時,一併負擔相關資金,以此解決財源問題。農業振興地區是政府爲了保全糧食穩定生産所需的優良農地而在1992年引進的制度。截止到2002年,全國已有1.0630 km²(1km²相當於 30萬坪)農地和854 km²非農地,共1.1484km²土地被指定爲農業振興地區。在農業用地中,農業振興地區爲8900km²、農業保護地區爲1730km²
宋眞洽 jinhup@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