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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將實施公寓先建後出售制度

Posted February. 03, 2004 22:41   

今年起將試行公寓的“先建後出售”制度。特別是,住宅工程等公共機關建的公共住宅將從2007年開始實現後出售制的義務化。

在建設公司自行確保的土地上得到國民住宅基金的支援而建的民營公寓則與目前一樣,可由建設公司自行決定出售時期。

建設交通部表示,上述內容的“後出售實行方案”在3日召開的國務會議上被確定爲政府的最終方針。

因此,從今年開始到2006年爲止,在公共機關建的公共部門公寓中,被選定爲示範園區的地區將在建設工程完成80%後才能出售。今年的目標是住宅公社承建的仁川東洋地區公寓(478戶)和漢城市的文井、長旨及江西缽山地區。之後,將從2007年起,出售制度將擴大到所有公共部門的公寓。但爲了減少短期的供應縮減,推遲出售時期一事將分階段進行。“在2007年,當工程進行到全體事業的40%左右時”出售,之後就以每兩年爲一個單位增加20%,從2011年開始工程要進行到80%以上時才能夠出售。民間公司建的公寓將區分爲接受住宅基金支援的公寓和公共宅地內公寓,分階段實行後出售制度。首先,接受基金支援而建的公寓將從今年起完成40%工程後出售,而支援金額將從每戶6000萬韓元增加到8000萬韓元,利率從年息6.0%下降到5.5%。而對於在公共宅地出售的民營公寓實行後出售制度時,將優先供應公共宅地。建設交通部住宅政策科科長姜八門預測道:“到了2012年,工程進行80%以上後出售的公寓將占整個28萬戶出售公寓的50%左右。”



黃在成 jsonh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