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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三星電子董事賠償120億韓元

Posted November. 20, 2003 22:59   

在三星電子小股東對三星集團會長李健熙等人提出的損失索賠案抗訴審理中,法庭認爲“對失敗的經營決策不應承擔責任”,最終判決三星電子公司董事賠償190億韓元。該賠償規模遠小於一審賠償金額(977億韓元)。

20日,漢城高等法院民事21部(部長法官金鎮權)審理了朴元淳律師(美麗財團常任董事)等22名三星電子小股東對李健熙和三星電子前任、現任董事等10人提出的索賠案。原告認爲:“由於董事們的不當經營,使我們遭受了損失。”最終,法庭宣判:“李健熙賠償70億韓元,陳大濟(資訊通信部長官)等5名前三星電子董事負有連帶責任,賠償120億韓元。”

法庭稱:“雖然原告方稱三星電子董事會於1997年3月在未進行充分研究的情況下,盲目決定收購不良企業利川電子(株),從而導致了巨大損失,但在經營過程中多少會有一定的冒險性和風險性。如果對失敗的經營決策都要承擔法律責任,那麽勢必會導致經營萎縮,因此,不負賠償責任。” 在一審判決中,法庭對這一訴訟請求曾判定賠償276.2億韓元。

另外,法庭還補充道:“三星電子以每股2600韓元的價格處理了面額爲1萬韓元的2000萬股三星綜合化學(株)股份,從而導致了626億韓元的損失,在考慮到當時三星電子的具體情況後,認定董事的責任限度爲20%,故決定讓董事賠償120億韓元。”

另外,就李健熙利用三星電子的財産,對前總統盧泰愚賄賂75億韓元財物一事,法庭稱:“在75億韓元中,5億韓元的訴訟期限已過,因此只對70億韓元追究賠償責任。”

市民團體對此次判決表示不滿,抗議說:“是無視小股東權利的親財閥性判決。”



金秀卿 skkim@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