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援率達到多少才能認爲贏得了再信任投票?
雖然盧武鉉總統提議進行再信任國民投票,但並未提出再信任投票的具體標準,反而引發了無休止的爭議。因此,有人批評稱,應該先制定再信任投票的相關標準。
現行《憲法》規定,對修改憲法和外交、國防、統一等國家安危相關的問題不能進行國民投票。但《憲法》第130條規定,在國會三分之二以上在籍議員同意,且有一半以上議員參加投票,其中過半數議員同意時,才允許修改《憲法》,而與國家安危相關的國民投票問題未進行任何解釋。
另外,在《國民投票法》中也只規定了投票程式和方法等事項,並未規定必須有一半以上選民參加投票之類的問題。
因此,從理論角度上看,即使參加投票者不滿選民總人數的一半,但只要得到51%的選票,也可視爲獲得了成功。
但是,如果只有占全體選民40%的人參加投票,而其中的51%支援總統 ,那麽有可能引發“在全體選民中只有20%的人支援盧武鉉總統,怎可將這一結果視爲贏得了再信任投票”的爭議。
民主黨代表朴相千在15日舉行的國會交涉團體代表演說中列舉了上述可能性,並將其解釋爲不可進行國民投票的理由之一。據說,大國家黨、民主黨、自民聯3黨代表和院內總務舉行會晤時,也討論了這一問題。
樸相千主張稱:“在百姓面臨生活困難的情況下,舉行對現任總統的再信任投票,而不是候選人之間相互競爭的總統選舉,試問哪個國民會願意參加?”
但也有不少人認爲,如果總統不顧違憲爭議,仍舉行國民投票,那麽只能適用大選相關標準。
高麗大學憲法學教授張永洙認爲進行再信任國民投票屬於違憲行爲,並稱:“但如果進行投票,很難適用嚴格程度超過大選標準的規章制度。大選規定中也未強調過半數的投票率,因此,支援票和反對票的差距並不是應該考慮的問題。”
另外,政界認爲,之所以引發這種爭議,完全是因爲盧武鉉未明確表明再信任投票的標準,進而主張政界,應該首先就這一問題達成協定。
鄭用寬 yongari@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