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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父母的權利

Posted July. 18, 2003 22:15   

幾天前瑞士大法院做出了“父母爲教育子女有權打孩子,但如果超越了社會所能接受的程度便是犯罪。”這是針對一個繼父對9歲和11歲的子女用腳踢、扯耳朵的次數超過10次的行爲的判決。對於同一個案件,此前地方法院的判決是,與育有兩名子女的母親生活了3年的繼父,在子女們有無禮舉動時有權教訓。但大法院的觀點是,10次以上毆打孩子的行爲是過火之舉,而用腳踢不可能成爲教育子女的正當手段,以此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

△在北歐國家在家庭或學校毆打兒童被認爲是犯罪。在歐美國家如果把幼小的孩子放在太陽曬的停車場的車內,或長時間放在家中無人管,往往會被居民檢舉而吃盡苦頭。即使是親生父母,如果做出可能侵害子女的健康或妨礙正常的發育的生理、精神或性暴力行爲,可以適用虐待兒童罪。在這些國家,如果認爲對於自己的孩子可以隨心所欲,就完全有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麻煩與難堪。因爲兒童也要被作爲獨立的人格予以尊重。

△日前發生了一家庭主婦被生活的磨難所困,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從十四層樓的高空中把三個子女抛下,並自己也跳下樓一起死亡的慘不忍睹的事件。找不到工作的丈夫出走後,她一個人靠到別人家做家務維持了生計。她的母親嗚咽著說:“要不是生活困難,何至於……”,周圍有很多人也是這樣想,並爲之焦急而心痛。面對高失業率卻未能構築相應社會安全網的政府也難逃其咎。人們也有可能埋怨,鄰里之間砌有一道道無形的感情之牆漠然相處的社會現狀和不平等的社會結構。

△儘管可以被解釋爲,“爲了不把無父母的孤兒留在這個世界上”的母愛促使她做出這種極端的行爲,但無論如何這是一種不折不扣的殺人行爲。子女並非父母的所有物。據說,明白母親的殺人意圖後,無辜而可憐的子女們曾哀求“媽媽,我不想死。”深陷對死亡的威脅帶來的恐怖之中的那種情景只是想象一下也令人心如絞痛。

在那個沒有生存保障的年代,生育五六個子女的父母們仍以“自己吃的東西與生俱來”的樂觀精神哺育了自己的子女們。孩子們的生命力無比堅強。蹣跚學步的幼兒也會在站起來倒下的反復過程中,對外部世界做出反應,並增長思考與適應能力。作爲父母沒有權力剝奪這一切。

評論員 黃浩澤 hthwang@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