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現了這樣的判決,即醫生在給患者開處方時,雖然已警告了該藥物的副作用,但如果未事先檢查患者的身體狀況而導致患者出現健康問題,醫生應負民事責任。
25日,漢城地方法院北部支院民事合議2部(審判長 金滿五,部長審判官)對服用對肝臟有損害作用的腳氣藥後因肝功能衰竭而死亡的金某的家屬提起的損失賠償訴訟案稱:“責令被告(趙某,55歲,醫生)賠償原告11300余萬韓元。”判原告勝訴。
法庭在判決中稱:“被告開給金某的藥物具有肝損傷性,應事先確認金某肝功能有無異常現象,但只數次勸其進行肝功檢查及提醒,並未實施檢查。所以認定了被告對金某因藥物副作用而死亡的責任。”
法庭稱:“但死者金某在聽取對該藥品的致命性的說明並受到肝功檢查勸告後,仍未進行檢查,因此,金某也應負一定責任。”將被告的損失賠償金額定爲40%。
99年8月,金某爲治療腳氣,在服用趙某開的處方藥的過程中出現副作用,因肝功能衰竭而死亡。死者家屬于去年1月對趙某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3.5億韓元。
黃軫映 buddy@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