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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廳爲何不考慮人權

Posted May. 11, 2006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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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大檢察廳宣傳官的天安地方檢察廳廳長石東炫通過向本報投稿,批評了法院駁回對反對美軍基地遷移到京畿道平澤市彭城邑大楸裏的示威者的拘留申請。就此,直到10日法院沒有做出正式反應。

大法院宣傳官邊賢哲表示:“每個人看問題的角度可能都不同。駁回或簽發拘捕令是當事法院的看法,因此認爲,提出不同的意見是不合理的做法。”

但在一線工作的法官們紛紛提出了抗議。法官們說:“不可理解檢察廳對法官按照法律和良心,做出的決定,進行恣意解釋。”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一位部長級法官反問稱:“從調查機關的立場來看,大楸裏事件並不是一起小案,但法院也總不能與檢察廳在同一個立場上做出判斷吧?”該法官說:“不能總固守過去的做法,即對公安事件,不管三七二十一,先進行拘留再說的做法。如果對駁回拘捕令有不滿,對拘捕申請,進行補充後,重新申請拘捕令是正確的做法。”

該法官表示:“檢察廳似乎到現在還陷入一種錯覺,即對是否簽發拘捕令,具有決定權。如果所有國家機關從同一個角度看問題,個人的人權則從哪里得到保障呢?”

地方高等法院的一位法官表示:“儘管對法院要求拿出做出量刑判斷所需要的犯罪事實,檢察廳方面說不合理,但剝奪人身自由的問題就得這麽慎重決定。”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一位資深法官表示:“法院不同於檢察廳,除了考慮事件對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外,還需要考慮對個人的人權保護。”

該法官指出:“對嫌疑的最終判斷是在宣判時進行。由於覺得不拘留,就太便宜嫌疑犯,而無條件進行拘留是不正確的做法。”

該法官說:“對於不是毀滅證據或潛逃,而是把示威前科作爲簽發拘捕令的事由,通常提出問題,但在簽發拘捕令時,還考慮職業或居住地、年齡等。我不認爲年輕大學生和普通市民有潛逃或毀滅證據的可能。”換言之,由於暴力行爲是暫時的,並且是集體性的,因此相關示威者之間對口共或毀滅證據的可能性不存在。

另外一位資深法官表示:“儘管石東炫廳長說可以通過確定拘留審判的制度,補救拘留調查的問題,但這是沒正確理解該制度的宗旨的表現。”首爾地方法院的一位法官表示:“儘管檢察廳抗議說,簽發拘捕令難道還需要證明能宣佈有罪程度的犯罪事實,但檢察廳應無條件拘留普通市民或大學生的看法也是個問題。”

據瞭解,石東炫10日通過向本報投稿說:“以市民運動的名義,對涉及國家安保和威信的事業,進行非法暴力抗衡,是否爲具有保護價值的思想自由,對這一問題,所有國民的想法和價值觀不可能就一致。”



鄭孝珍 wiseweb@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