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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与“错误”之辨

Posted November. 28, 2025 07:14   

Updated November. 28, 2025 07:14


几年前,一位在剧中自称“正着念倒着念都是禹英禑”的律师曾引发热议。这位被设定为患有自闭症谱系障碍的首尔大学法学院首席毕业生律师,即便面对愤怒的上司,也会纠正其将“司法”误读为“私法”的发音。对于不立即修改会议资料中的错别字或错误数值就如鲠在喉的我而言,这一幕着实令人欣喜。

语言哲学家赫伯特•保罗•格赖斯提出了人们在对话时默认遵循的四项准则:信息量、真实性、关联性与表达方式。其一,言语数量需恰如其分,既不过量也不贫乏。若被问及两件事却只答其一,或喋喋不休赘述无关细节,皆不合规范。其二,不应发表自认虚假或缺乏充分依据的言论。刻意编造的谎言固不可取,一知半解却妄下断言同样违背准则。其三,言论内容须契合对话语境。切忌突然转换话题或答非所问。其四,应力求表达简洁明晰、逻辑严谨。避免含糊其辞,确保语言条理清晰、通俗易懂。

这些准则看似常识,但唯有对话参与者共同遵守,方能避免无谓误解,实现有效沟通。反观当下,我们社会的沟通障碍,岂非正因这些基本对话准则未被遵循所致?近期尤以真实性准则的违背最为严重。当人工智能(AI)提供不实信息或虚构内容时,人们热衷于称之为“幻觉现象(Hallucination)”,但对重要政治人物或拥趸众多的视频博主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却往往过度宽容。

即便非故意传谣,而系坚信不疑,不实信息仍会扰乱公共领域。2015年刊于国际期刊《政治传播》的论文指出,虚假信息在更正后仍会产生余波效应,研究者将其命名为“信念回响(belief echo)”。例如向受试者展示某政客收受罪犯政治献金的报道,随后虽通过更正声明澄清捐款者实为与罪犯同名的另一人,但相较于未接触错误报道者,阅读过更正声明者虽认知上接受该政客清白,却仍对其持更负面态度。这表明理性认知虽可修正,一旦形成的负面印象却难以消除。

近来屡见不鲜的是,针对全民关注事件,相关负责人在未核实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便仓促发声,待事态发酵后又发布致歉声明。此举犹如法庭上老练律师明知会遭审判长制止,仍执意向被告提出诱导性问题以影响陪审团——只因灌入耳际的言论难以彻底清除。

若政治家非为混淆视听谋取派系利益而故意散布虚假信息,则事实核查应置于发言之前而非事后。倘若能承认自身认知可能存在谬误,记忆或存偏差缺失,那么在发表可能引发轩然大波的言论前,理当细致核验事实。从这个意义而言,恪守真实性准则恰与接纳自身认知局限的元认知能力,以及以开放姿态接纳新信息的智识谦逊直接相关。

两名婢女争执不休各执一词时,黄喜判官对双方皆称“汝言甚是”。是非对错固可属综合判断范畴,但谁先动手的基本事实岂非更应查明?同理,对于检方放弃上诉大庄洞事件之判断,容有见仁见智之余地,但此过程中法务部扮演何种角色?调查是否存在强制手段?大庄洞开发商是否真将跻身英超俱乐部老板之列的富豪?凡此种种俱须彻查明晰。正如汉斯•罗斯林所强调,“事实性思维”不仅是公民应备的个人素养,更是构建可持续社会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