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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高院“即使是当选之后给钱,只要是带有支持选举的性质就属于不正当选举”

韩国高院“即使是当选之后给钱,只要是带有支持选举的性质就属于不正当选举”

Posted February. 03, 2015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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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韩国高等法院做出判决,认为即使在韩国农业协会联盟(以下简称“农协”会长选举结束之后给钱,只要该款项带有支持选举的性质,就应视为不正当选举并予以处罚。首尔地区农协会长崔某(63岁)涉嫌会长选举之前承诺,并在选举之后支付该选举支持款项而遭到起诉;而前任会长赵某(51岁)涉嫌收受该贿赂款项而遭到起诉,二人在初审时背叛无罪。而高院1部(主审:金龙德[直译]大法官)驳回原判,将案件退回至首尔北部地方法院。

崔某于2009年12月参加首尔地区农协会长选举,并向当时的在任会长赵某提出希望得到其支持,并承诺在当选之后每月向其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赵某自1998年开始担任该地区农协会长,连续担任时间长达12年,在该地区农协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崔某当选之后自2010年2月起一直到2012年2月,分17次向赵某转达了1350万韩元。汇款时崔某非常谨慎,利用司机弟媳名下账户,向赵某女婿的账户汇款。

一审和二审都认为崔某在当选之后向赵某汇款,这一行为很难认定是出自选举的目的,并做出无罪判决。农协法规定,为了自己或他人当选农协理事等目的而提供资金之时,将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一审和二审认为,选举结束之后才发生汇款行为,因此很难将其认定为出资选举目的。然而,高院认为即使在选举之后汇款,但只要是在选举之前承诺,将支付一定数额的支持代价时,该行为就属于出自选举的目的,因此驳回了无罪的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