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应将警方调查韩华集团总裁金升渊报仇施暴案的过程中出现的受贿问题调查工作交由哪个部门负责,检察机关陷入苦闷之中。
因为,如何界定此案的性质,应该在怎样的标准下进行调查等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
如果由此前一直支援金升渊案调查工作的首尔中央地检贩毒组织犯罪调查部负责此案,那么从一开始就会使此案带有组织暴力案件的性质。
如果由特别调查组全面负责,那么在没有出现明显的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同警察组织的关系会带来一定的负担。另外,将牵涉到多名前现任警方高层干部的案件交由刑事部调查似乎也有失妥当。
检察机关的调查重点可能会集中在查明韩华、黑社会组织、警方之间的金制品交易情况。预计,前首尔南大门警察署调查科科长姜大源将成为第一个调查对象,他被怀疑和黑社会成员吴某接触,而且韩华集团曾想向他提供巨额资金。
其次是委托调查对象、前首尔警察署调查部部长金学培和前南大门警察署署长将熙坤,必须通过调查二人来查明金升渊案从首尔警察厅广域调查队转移到南大门警察署的原委和在此过程中是否受到外部压力。对给他们打电话的前警察厅厅长崔圻文、曾负责调查的前首尔警察厅厅长洪永基的调查也必不可少。
问题在于,对这些人适用怎样的嫌疑?如果确认行贿、受贿的事实,可以适用贿赂罪,但如果不是这样,进行刑事处罚的本身就很困难。
如果调查负责人亲自指示隐瞒案件,可以适用滥用职权的罪名。如果警方干部向韩华方面泄露调查内容,可能会追加一条“泄露职业机密”的罪名。
但是,法律界预测说,由于警方已经拘捕金升渊并结束了此案的调查,很难说是隐瞒案情,因此适用滥用职权罪的可能性很低。
警方一位核心领导人说:“作为警察,滥用职权是取证非常复杂的罪名。如果没有查明交易资金的事实,警方调查的监察结果可能会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張澤東 will71@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