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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超越停车线30厘米也属醉酒驾车

Posted April. 11, 2007 07:57   

大法院判决称,在饮酒驾车的情况下,哪怕只超过车道停车线30厘米,也相当于醉酒驾车。

大法院二部(主审:金能焕,大法官)10日表示,确定了对李某(45岁)处以50万韩元罚款的原审判决。李某涉嫌于去年2月份,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0.134%的状态下,驾驶停放在京畿道城南市一栋商住两用建筑一层停车场内的汽车,超越了停车场和车道之间的人行横道标示区域30厘米左右(《道路交通法》中的醉酒驾车),因此被起诉。

法庭在判决书中表示:“在实际生活中为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和车辆通行而公开提供的场所,必须确保安全和畅通的交通的场所就是道路。汽车的头部越过和停车场入口相连的人行横道属于醉酒驾车。”

对于饮酒驾驶的过程中,进入相当于《道路交通法》上“道路”的场所,即使只是汽车的一小部分超限,大法院都会判定为醉酒驾车。另外,目前的趋势是严格判决,不根据有关酒后驾车的个人情况予以例外处理。

大法院一部(主审:金知衡,大法官)当天在被吊销驾照的金某(50岁)提出的诉讼中称:“考虑到公益性需要,吊销驾照并不过分。”推翻了判决金某胜诉的原审判决,并将该案件移交给釜山高等法院。金某为代替新手司机停车,在血液酒精含量为0.11%的情况下将汽车移动1米左右,因此被吊销驾照。

去年2月份,大法院曾吊销了在血液酒精含量达0.146%的状态下驾车并被揭发的3等残疾人货车司机E某的驾照。这也是正当的判决。



張澤東 will71@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