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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决书内容引发争议

Posted January. 23, 2007 07:05   

在去年12月7日进行的三星爱宝乐园可转换债券(CB)廉价发行事件的抗诉审终审判决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呢?

本报报道说,抗诉审法庭——首尔高等法院刑事5部(部长审判员 曹喜大)在终审判决的判决书上任意添加了在当时审判过程中根本不存在的审判员与检察官的问答内容,分量有2、3页,对此,法院与检察机关分别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法庭表示:“即使程序上存在问题,也是当事者同意的部分。”并解释说:“得到了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双方的同意,在公诉状变更程序上没有什么问题。”而检察机关表示:“为什么会那样做,请去(向法院方面)了解情况。”

▽当天在终审判决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法庭称,在三星爱宝乐园事件的抗诉审终审判决过程中强调说:“在法庭上,程序非常重要。”

部长审判员曹喜大曾向辩护律师方表示:“即使到后来看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经过必要程序和没有经过必要程序的情况将存在明显的差异。”

但参加当天审判的法院与检察机关的相关人士表示:“审判进行得似乎不是很顺畅。”

法庭向辩护律师反复询问,是否同意将检察官提出的意见书内容包括在公诉事实内。

法律界的一位人士表示:“法庭向不是检察官的被告人方征求对犯罪事实内容的同意是相当反常的事情。”因为如果在辩护律师的同意之下变更公诉状,可以只将有利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在公诉内容中。

据判决书上记载,法庭第一次向辩护律师提出这样的问题时,辩护律师方回答说反对,但在法庭再次询问时回答了同意。

但当时参加审判的一位相关人士表示:“辩护人律师以对第二次提出这样的问题感到惊讶的语气回了个‘啊?’,而在判决书上被记载为表示肯定之意的‘啊。’”

在审判结尾部分,检察官为了了解法庭关于公诉状变更的真意,提出异议,并要求获得发言权。

但法庭表示:“审判将由审判长来进行。”并没有给该检察官发言权。

▽法庭的解释前后不一=有人指出,担任审判长的曹喜大部长审判员回答前后不一,也在助长混淆不清的情况。

曹喜大在决定重新进行爱宝乐园事件的辩论的16日下午对记者表示:“使用法院职权,变更了公诉状。”他还表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可以用审判长的职权变更公诉状。”

但《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中只规定“审判员应该要求检察官变更公诉状”,这与审判员在检察官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职权变更公诉状的意思存在差异。

第二天,检察机关再次声明“从未申请过变更公诉状”之后,他表示:“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是重要的内容……”

他于22日表示:“并不是说检察机关提交了公诉状变更申请书。但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事实关系,因此得到双方的同意后添加上去的。”

他还表示:“在法庭上,如果说‘将放进去’就被当作是‘添加’的意思。”

对于检察机关是否知道公诉事实变更一事,曹喜大的回答也前后有些不同。

他于17日表示:“在终审判决结束之后,检察官也找过我。”而在五天后,对于同样的提问,他反问道:“当时在办公室前,有2名负责的检察官谈到了公诉事实变更一事。检察机关也对此同意,然后离去。如果不知道公诉状会变更,怎么会找到我的办公室来呢?”

但据悉,检察机关在审判之后虽然去了审判长室,但没能与之进行面谈。

据悉,曹喜大在审判长室表示:“如果提交面谈申请书,会在明天安排面谈。”但该检察官与审判长的面谈没有被落实。审判长只是传达了“将按照速记上出现的内容进行”的意向。

▽剩下的疑问点=曹喜大于22日表示:“在终审判决当日,没有将公诉状的变更当作问题,为什么到现在才将此当作问题提出呢?”

但检察机关是在终审判决40多天后的本月18日才首次阅览了判决书。

检察机关的相关人士表示:“由于部分媒体报道了法庭变更公诉状的内容,因此为了确认事实关系,向法庭申请了阅览判决书。”并称:“法庭上应该会记载相关记录。”

对于判决书上的法庭与检察官的部分问答,法庭表示:“判决记录由事务官来写,并不是将检察机关拿过来宣读的准备资料一一全部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这一解释也难以让人信服。

曹喜大表示:“如果知道拟定判决书的技术性部分,相信就不会产生这样的误解。”

但法律界的一位人士反问道:“难道说因为判决书是由事务官拟定的,责任也要由事务官来担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