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近日裁定,规定国家功臣的家属在参加国家或地方公务员7、9级考试和教员聘用考试时,为其加上满分的10%的“国家功臣礼遇及支援相关的法律”等3个法律的相关条款不符合宪法的裁定。
宪法法庭在2001年曾对相同的事案,下达过符合宪法的裁定。
宪法法庭全员法庭(主审 金晓钟法官)对于2005学年度中等教师聘用考试的应试者和2004年7、9级公务员考试的应试者等4300多名表示:“加分条款,侵害了平等权和公务担任权。”所提出的宪法诉讼,以法官7比2的意见,给出了不符合宪法的裁定。
该裁定的对象条款是,国家功臣礼遇法第31条第1、2项和“独立功臣礼遇相关的法律”第16天第3项中的国家功臣礼遇法适用部分,“5.18民主功臣礼遇相关的法律”第22条第1、2项。
由于宪法法庭此前宣布审判对象法律条款到2007年6月30日为止有效,因此如果国会不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将从2007年7月1日开始失去法律效力。
另外,宪法法庭全员法庭(主审 全孝淑法官)当天对于规定当教育部教员惩戒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会)对私立学校下出“取消拒绝重新聘用所属教员(教师)”的决定时,私立学校即使对此不服,也不得提出行政诉讼的“为了教员地位的提高的特别法(《教员地位法》)”条款,以法官全员一致的意见,做出了违宪裁定。
《教员地位法》第10条第3项认定了教员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限。就是说,私立学校教员在学校拒绝重新聘用时,可以要求复审委员会复审相关措施是否正当进行。这是为了应对学校法人任意行事人事权,也是保证教员身份的保障。
李泰熏 jefflee@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