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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总会使《报纸法》问题点再度凸显

Posted June. 03, 2005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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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法》第16条规定,报社要义务性地公开经营信息。报社要每年向新闻发展委员会申报发行量、销量、订阅费、广告费、财务报表等核心经营资料。这是要求作为私企的报社将营业机密事项也全都报告给政府。专家指出:“这侵犯了企业活动的自由,而且相当于是要把报社像公共企业一样放在政府的监督之下。”

在此次世界报业协会(WAN)总会上引发争议的市场占有率限制规定也被指出存在很大的违宪因素。

市场占有率条款规定,在日报的市场占有率方面,如果1家报社超过30%,3大报社合计份额超过60%,就将其视为市场主导性事业者,如果滥用其地位,就将作为罚款征收销售额的3%,并将其排除在报纸发展基金支援对象之外。

媒体运动阵营主张说,由于没有对被指定为市场主导性事业者的报纸强制要求限制发行量等,因此该条款没有问题。但是报社反驳说,为避免占有率超过规定比率,能在促销或报纸推销方面无法全力运作,事实上只能带来限制占有率的结果。就是说,只要不是通过报社间的合并等来人为操纵市场,政府就没有必要通过法律来专门限制报纸的市场占有率。

在“舆论由报纸造成”的错误想法,导致了为舆论媒体的多样化限制市场占有率的结果。2004年,舆论财团对全国1200名成年人就“为了能知道舆论和意见的动向而利用的媒体”实施调查。结果显示,按照所占比重,人们的回答顺序依次是电视49.4%、因特网14.5%、报纸13.3%。3大报社虽然占据日报市场的70%,但是对全体国民产生的舆论影响力在数字上仅仅是10%。相比之下,更值得担忧的现实反而是占据全体电视广播70%的地面波3大电视台的广播垄断现象。

《报纸法》虽然规定编撰委员会的设立由报社自主决定,但问题是施行令。因为施行令将报纸发展基金的支援对象限制在组成编撰委员会的指定的报社,这事实上就是强制设立编撰委员会的行为。另外,还有人指出,施行令将编撰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规定为“劳资同数”,此举违反了自主设立的精神。



徐廷輔 suhchoi@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