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宪法裁判所重申“维持《国家安全法》”的必要性

宪法裁判所重申“维持《国家安全法》”的必要性

Posted August. 26, 2004 22:31   

26日,宪法裁判所对规定拥有进行赞扬鼓舞并以此为目的的书籍及图画属于非法的《国家安全法》第7条第1项和第5项做出了符合《宪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说明问题在于如何正常运营《国家安全法》,而《国家安全法》本身没有问题。

虽然这一决定只局限于《国家安全法》的一部分条款,但是等于明确表明了宪法裁判所对最近出现的废除《国家安全法》争议的立场,所以也有可能影响到政界的立法过程。

△决定背景和内容:宪法裁判所认为,列入裁决对象的《国家安全法》条款在1991年5月修改之后,几乎不存在扩大解释的危险性。

修改后的《国家安全法》第7条第1项增加了“明知威胁国家存在的安全或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的线索条款。宪法裁判所解释说,这一线索条款的解释标准已通过宪法裁判所的现有决定、法院判例并在学术上确立了其概念。

也就是说,如果合法地、合理地解释法律并系统地加以适用,则不可能出现随意适用法律的情况。宪法裁判所解释说,同样,法律本身并不抽象,而且也不违背罪刑法定主义。

此外,处罚对象只限于明知威胁自由民主主义,还依然拥有或销售“赞扬鼓舞”或以此为目的的书籍、图画、表现物等情况,所以并不侵犯良心及思想的自由或言论出版的自由等基本权力。

宪法裁判所自1996年以后,4次对同一条款做出了符合《宪法》的决定。因此,此次决定等于重申了《国家安全法》本身并不违宪的宪法裁判所的立场。

△前景:目前在政界等领域占优势的主张是,由于《国家安全法》对犯罪嫌疑或对象的规定模糊,而且存在众多时代错误性规定,所以必须“全面修改或废除”。

但是宪法裁判所的此次决定是将有利于主张“应维护或部分修改”的一方。在决定文中,随处可见强调维持《国家安全法》的宪法裁判所的立场。

宪法裁判所对利用现有的《刑法》完全可以处罚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理论,反驳说:“与《刑法》上的内乱罪等规定不同,《国家安全法》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

尤其是宪法裁判所在做出对此次事件的决定后,通过报道材料表示:“以后立法部有必要收集宪法裁判所的决定和国民意见,并反映到立法过程中。”

这是与国家人权委员会于24日向政府建议废除《国家安全法》的内容截然相反的立场,而且也与开放的我们党及民主劳动党的意见相对立。

此次决定是9名宪法法官全体通过而做出的决定,所以令人关注。不管怎样,因宪法裁判所的决定,围绕《国家安全法》的赞成与反对争论将变得更加激烈。



李相錄 myzoda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