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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都特别法的主要内容

Posted June. 22, 2004 21:53   

目前,很多人纷纷质疑《为了建设新行政首都的特别措施法》能否成为政府正在推进的新行政首都的根据。

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是将特别法看作包含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还是看作单纯规定体现权利的方法和程序的“程序法”。宪法专家们指出,特别法应该成为实体和程序合理结合的法律。

▽“不能成为迁移行政首都的根据”:主张“特别法是程序法”的人强调,目前正在进行的行政首都迁移实际上是迁都。特别法的宗旨是迁移部分行政部门,解决首都地区过于集中的问题,并促进地区均衡发展。但是,现在不仅是迁移行政部门,还要迁移国会和大法院,这实际上就是迁都。

他们认为,《建设法》在缺乏首都迁移法这一母法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规定必要程序和方法的特别法,因此,从法律上不能成为迁移行政首都的根据。就像没有规定刑法的内容和判决程度的刑法(实体法)的情况下,只有刑事诉讼法(程序法)根本不能进行刑事处罚。

明知大学客座教授许营(宪法学)指出:“用现在的特别法进行迁都计划,超越了以迁移行政首都为根本特别法的宗旨和范围。”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国立大学宪法学C教授针对特别法是程序法的见解表示:“不能看作是有根据的主张。”

▽“特别法是实体法”:持这种观点的也不在少数。他们认为,特别法第6条规定了迁移对象和迁移方法、以及时间,第8条还规定了迁移的预定地区,因此,可以看作上实体法。

他们还认为,给予新行政首地推进委员会很大权利,可以对预定地区进行基础调查,而且对迁移地区限制建筑许可,以及制定土地交易制定地区。因此,特别法应该看作上实体法。宪法研究官出身的律师黃道洙表示:“仅凭给予推进委员会各种调查和限制的权利就可以看作上实体法。不应该把这看作是程序法。”

▽“实体和程序应该合理结合”:元老宪法学家、汉城大学名誉教授崔大权表示:“迁移行政首都问题不能仅靠国会的多数票就能解决。首都的位置与宪法明文规定的主权和领土一样,是法律的核部分。因此,迁移行政首都的问题不应该由国会推进,而是由国民投票决定。”

崔大权还表示:“特别法是在选举中,根据考虑到忠清地区得票数的政党之间的协议制定的,而且没有经过一次听证会,因此,不具备程序上的合理性。”



李秀衡 李相錄 sooh@donga.com myzodan@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