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星电子小股东对三星集团会长李健熙等人提出的损失索赔案抗诉审理中,法庭认为“对失败的经营决策不应承担责任”,最终判决三星电子公司董事赔偿190亿韩元。该赔偿规模远小于一审赔偿金额(977亿韩元)。
20日,汉城高等法院民事21部(部长法官金镇权)审理了朴元淳律师(美丽财团常任董事)等22名三星电子小股东对李健熙和三星电子前任、现任董事等10人提出的索赔案。原告认为:“由于董事们的不当经营,使我们遭受了损失。”最终,法庭宣判:“李健熙赔偿70亿韩元,陈大济(信息通信部长官)等5名前三星电子董事负有连带责任,赔偿120亿韩元。”
法庭称:“虽然原告方称三星电子董事会于1997年3月在未进行充分研究的情况下,盲目决定收购不良企业利川电子(株),从而导致了巨大损失,但在经营过程中多少会有一定的冒险性和风险性。如果对失败的经营决策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势必会导致经营萎缩,因此,不负赔偿责任。” 在一审判决中,法庭对这一诉讼请求曾判定赔偿276.2亿韩元。
另外,法庭还补充道:“三星电子以每股2600韩元的价格处理了面额为1万韩元的2000万股三星综合化学(株)股份,从而导致了626亿韩元的损失,在考虑到当时三星电子的具体情况后,认定董事的责任限度为20%,故决定让董事赔偿120亿韩元。”
另外,就李健熙利用三星电子的财产,对前总统卢泰愚贿赂75亿韩元财物一事,法庭称:“在75亿韩元中,5亿韩元的诉讼期限已过,因此只对70亿韩元追究赔偿责任。”
市民团体对此次判决表示不满,抗议说:“是无视小股东权利的亲财阀性判决。”
金秀卿 skkim@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