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的汉城地检将嫌疑犯拷问致死的事件,使检察机关蒙受了前所未有的耻辱。事态已发展到了法务部长官和检察总长同时辞职、负责调查的官员被司法处理的地步,检察机关恐怕已很难摆脱这一耻辱。事到如今,如果检察机关仍不把本次事件当作“脱胎换骨”的契机,这样的耻辱将决不会是最后一次。
虽然这是不幸且令人无奈的事情,但如果因本次事件使检察机关的威严面临挑战,于国计民生有百害而无一利。检察总长李明载于4日晚所说的话代表着检察机关存在的理由,他曾说:“此时此刻,检察厅大楼还灯火通明,许多官员在和罪行做着斗争。”
事已至此,检察机关应与内部的人权侵害行为进行斗争。时局已到了检察机关要重新承诺应有的姿态,深刻理解不让一人蒙冤与查处100名罪犯同样重要。这是对自己的宣战,也许会更艰苦,但这是走出耻辱阴影的惟一的路。
其实路并不遥远。只要检察机关彻底遵循长久以来许多人用血和汗树立起来的人身保护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的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原则。“非法行为所结的果实只能是非法的”,从这一点看,如果执法手段不合法,法律及检察机关将丧失其存在的意义。
要想使受审者招供而施用残酷行为之类的“非法执行法律”的行为再无立足之地,首先应唤醒每个检察官员特权意识中的人权意识。如果每个检察官员都从普通人的意识高度上看待检察机关,思考人权问题,我们也就可以期待检察机关真正的变化。
另外,应立即根除包含人权侵害因素的调查习惯。应禁止残酷的通宵审问和密室调查,同时允许律师参与调查过程。并且,应从以招供为主的调查转到以证据为主的调查,禁止在审判过程中使用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词。如果检察机关此次仍不思悔改,也许不日将会面临更加致命的危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