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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委對盜竊、傷害等犯罪職員只給予口頭警告

選管委對盜竊、傷害等犯罪職員只給予口頭警告

Posted March. 01, 2025 07:18   

Updated March. 01, 2025 07:18


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對發生盜竊或傷害等犯罪事件的職員沒有履行懲戒程序,而是經常進行口頭註意或警告等無關痛癢的處分。對此,選管委在監查院的調查中主張:“選管委作為憲法機關,應該適用與普通公務員不同的規定。”

監查院2月28日對選管委的監查結果報告等顯示,選管委對36起職員犯罪事件中的13起(36%)沒有進行懲戒表決,而是口頭下達了註意、警告的處分。實際上,京畿道選管委一職員在2020年7月因涉嫌盜竊受到暫緩起訴的處分,但選管委對該職員只下達了口頭警告處分。受到不痛不癢處分的該職員在4個月後再次犯下盜竊罪,法院發布簡易命令要求作出相當於罰款的處理。盡管如此,京畿道選管委聲稱“受到了京畿道選舉管理委員長的表彰”,對該職員只下達了訓誡處分。此後,該職員共4次以盜竊嫌疑被揭發,選管委繼警告和訓誡後,最終下達了1個月的停職和降級處分。

全羅南道選管委職員因涉嫌傷害被申請簡易命令(主要是罰款),但選管委下達了口頭警告處分。光州選管委職員因交通事故傷害受到了暫緩起訴處分,但只受到了敦促安全駕駛的處分。

根據總統訓令,公務員如果發生盜竊等犯罪,即使受到暫緩起訴等處分,也要被提交到所屬機關召開的懲戒委員會,受到減薪或譴責以上的懲戒。但選管委沒有要求懲戒與選管委職員職務無關的犯罪。

自2019年以來,選管委曾4次接到監查院要求修改該規定的要求,但都沒有答應,直到2023年因特惠錄用疑惑浮出水面而接受監查後才修改規定。監查院表示,選管委在監查過程中主張:“憲法機關選管委無條件推定總統訓令,修改公務員處分標準,可能會面臨阻礙憲法價值和法律精神的批評。”


高道藝記者 ye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