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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檢察官和犯人的交易

Posted December. 31, 2008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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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的法律電影中經常能看到檢察官和犯人就嫌疑人服刑期進行協商的情景。即,嫌疑人供認時,以較輕的嫌疑起訴或減少量刑的“plea bargaining”。但是,曾在美國海軍擔任電腦專家的韓裔人員羅伯特•金在1996年以間諜嫌疑被捕時雖然也應對了該協商,但卻被判最高刑。與此類似的制度還有“條件性免責供認”。即,嫌疑人兼參考人證實第3者的犯罪時可減免刑期的制度。

▷檢察總長林采鎮10月份宣傳“plea bargaining”,接著法務部長官金景韓在新年業務報告中表示要引進“條件性免責供認”。如果知道公務員受賄事件的人員或行賄人證實受賄事實的話可以減少證人的刑期。過去在調查受賄事件中,只要雙方都不承認就很難收集到證物,調查會面臨困難。如同最近的“盧建平事件”和公共企業調查結果,行賄手法變得越來越巧妙,可以充分理解檢察官的苦衷。

▷其實我國的檢察官之前也一直部分使用了這種協商。在金大中政府時期,前現代集團會長李益治承認向權盧甲、樸志元等人行賄後沒有遭到起訴。也有不少人擔心或反對與犯罪人進行協商。該制度在美國這樣的實施陪審裁判制度的國家中產生並發展。因為有拒絕陳述權和律師活動而很難得到公認的美國實施的特殊制度。

▷與犯罪人的刑期協商有著違反爭議觀點的弱點。一不小心會產生只依賴協商而不做科學調查的風氣,密室協商也有可能減少對檢察的信任。罪與罰的比例原則、“同一犯罪,不同量刑”等問題也有可能受到質疑。比起這種制度, 向“偵察電影”一樣不懈地尋找證據的檢察才能確保我國的檢察官形象。

評論員 陸貞洙 sooy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