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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向財經部提出修訂建議

Posted December. 03, 2007 03:30   

教育人才資源部於11月30日向財政經濟部提出相關法規修訂建議書道,籌建者的親戚等特殊關係人員當專門大學校長、高中校長而獲取的工資等,當作贈與來收稅是不妥當的。

2日,教育部表示,有關本報報導的國稅廳對5大專業大學法人收取49億韓元贈與稅的事件,以教育部部長的名義向財經部提出了,要求修訂繼承稅法及贈與稅法施行令的有關條款建議書。

教育部表示:“學校會計和法人會計是不同的,連校長的工資也當作贈與來看待是有問題的。因此我們向財經部提出了建議,要儘快修訂施行令。”

教育部申請財經部,將繼承稅法及贈與稅法施行令第80條第10項“總統令所指的直接或間接經費視為該理事及高級職員支出的工資、辦公費等(除學校的教師)。”中的“學校的教師”改為“學校的教職員”。

據初中等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教職員包括學校的總長、學長、校長等,因此如果施行令得以修訂,學校領導們獲取的工資還要交納法人稅的問題就會消失。

但是,繼承稅法及贈與稅法第48條第8項“當法人理事的1/5為私學法人的籌建者親戚時,徵收贈與稅”與私立學校法規定的理事的選任應為1/4以下這一內容相衝突,對此教育部以不宜修訂法律為由沒有提出修訂建議。

對此,財經部發言人表示:“建議書一到,就會對相應條例進行法律上的研討”。

法律的修訂應該通過國會的審議,但施行令的修訂只要通過相應部門的協議後在國務會議審議議決即可。



崔昌奉 ceric@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