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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第二次金融結構調整

Posted June. 22, 2007 03:24   

金融監督委員長尹增鉉昨天表示:“韓國金融産業需要進行結構調整。”由於我們在金融危機時遭遇3萬多名金融機關職員下崗的“金融結構調整”,聽到這句話心都沈了下去。近來金融結構調整論再次擡頭是因爲最近《資本市場統合法(資統法)案》通過了國會財經委。再加上韓美自由貿易協定(FTA)達成妥協和生命保險公司上市案獲得通過。

▷金融發達國家有英國、美國、新加坡、香港、澳大利亞。這些國家和地區均建立了英美系金融系統和法律體系。英美系系統奉行的是“除了禁止的,其他都允許”的全面主義。而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奉行的是“羅列允許的內容”的羅列主義。如,對有價證券,美國的定義是“具有各種屬性的叫證券。”因此,隨時都可以發行符合其屬性的新證券。但韓國的定義爲“證券是指國債、公司債、股票。”所以創造新商品非常困難。

▷所以,期貨、期權、互惠信貸等新的金融交易均發源于英美系國家。《資統法》是要將大陸法體系的現資本市場相關法律修改爲英美系。如果按計劃在2009年實施該法律,韓國資本市場制度將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資統法》還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資産運營公司、信託、綜合金融公司等針對不同金融公司的6個法律合併爲一,可進行系統的管理。

▷金融産業是重要的未來增長動力。但在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的評估中,韓國金融領域國家競爭力列第38位。如果要培養競爭力,證券公司首先要發展成像美國高盛集團一樣的大型投資銀行(IB)。但即使把國內54家證券公司的資産全部加起來,其規模也只有高盛集團的十分之一。澳大利亞在2001年制訂類似於我國《資統法》的《金融服務改革法》後,短短4年內資本市場規模翻了一番。我國資本市場能否也翻一番。

評論員 虛承虎 tigera@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