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大韓辯護律師協會(會長朴在承)公佈,向國會法制司法委員會提出意見書,要求調查機關應在查詢通話明細時出示查詢許可證,有必要限制竊聽期限。辯協根據今年10月市民團體提出的修改保護通信秘密法請願提案,提交了包含上述內容的意見書。
辯協在意見書中稱:“得到檢察長的允許後即可隨意查詢通話明細的現行法律引發了濫用職權的現象。爲了事前就進行控制,應該在查詢通話明細前,得到法院發放的許可證,並將這一制度義務化,且應在緊急的一定時間內申請許可證。”
辯協還稱:“現行法律規定允許最長可以竊聽2個月,但同現代人的通信頻率和依賴程度相比,這一期限有些過長。在原則上先確定允許期限爲1個月,並完善爲在需要再竊聽時,可延長1個月。”
另外,辯協主張稱:“如果出現對國家安全面臨嚴重危險的情況,則可以採取限制一年通信的措施,但因爲關係到私生活問題,所以對此應制定特殊的管理規定,並應接受國會的監督。”
今年10月,“民主社會律師組織”等團體在檢察人員以調查保密爲由查詢記者通話明細的事實被曝光後,向國會提交請願書,主張應在查詢通話明細時引進許可證制度,廢除緊急通信限制措施等修訂現行通信秘密保護法。
金秀卿 skkim@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