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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批准虛假公示文件的CEO將追究民事責任

Posted June. 08, 2003 21:42   

據悉,上市公司或者在股市註冊的企業的首席執行官在明知公示文件存在虛假事實的情況下,簽名批准,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特定會計法人不得對一家企業實施6年以上會計監查,但如獲得監查委員會的全體同意的和外國人投資企業可以除外。

8日,財政經濟部公佈,包含上述內容的改善會計制度方案的《證券交易法》和有關股份制企業外部監查的法律、《公認會計師法》修訂案於7日通過次官會議。這些法案經過國務會議的表決,將在本月內提交國會。經規章制度改革委員會的審核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的此次會計制度改善方案,把重點放在了全面加強企業對財務資訊的責任上。

爲此,補充了原先方案中沒有包括進去的首席執行官對虛假公告的民事責任。

該方案同時規定,如果持有10%以上本公司股份的主要股東或幹部借用本公司資金,就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上罰款,但幹部可以借貸學費等福利方面的小額資金。

該方案還明確了會計法人交替監查賬務的例外情況。雖然在原則上,一家會計法人不得對特定企業實施6年以上的會計監查,但是△在紐約、倫敦證券所上市△作爲外國投資企業由於母公司的關係無法改換監查會計法人△兩家以上會計法人共同監查△在重要財務事項上,連續6年未被證券期貨委員會警告,就可以不改變原有會計法人。財政經濟部在與此同時決定,將監查報告保存期限從現行6年延長至7年,延長1年。

在此次改善方案中,會計法人的交替規定從公佈之日起2年後生效。



高其呈 koh@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