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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誣陷性侵未成年人,壯陽藥為被告洗冤

Posted August. 10, 2012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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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經年邁,而且多年陽痿,如果沒有更直接的證據,無法判斷罪名成立。”

9日,大法院第三部(主審:朴寶榮大法官)維持原判,在青少年性侵案件被告徐某(71歲)的上訴案中宣判了無罪。就此,徐某終於洗清了性侵青少年的罪名,他曾被指控在原告9歲至15歲期間多次性侵原告(涉嫌觸犯性暴力犯罪及受害者保護等法律及未成年保護法)。

檢察院調查案件的過程如下:

2004年原告宋某(17歲)9歲,當時特別喜歡跟隨果樹園主人徐某。宋某父母從1996年開始在果樹園工作,爸爸是肢體殘疾4級,媽媽是精神殘疾2級。

徐某填補宋某父母的空缺,贏得了宋某的歡心。性侵她的當天,徐某稱要“輔導功課”,把宋某帶到了果樹園旁邊的集裝箱。徐某當時撫摸了還未滿13歲的宋某的胸和陰部。然後讓宋某對其口淫並性侵了宋某。

隨著宋某逐日長大,被告的行為更加大膽。宋某15歲後,即在2009年至2010年期間,徐某三次強姦了宋某。宋某接受檢察院調查時陳述“他躺到我身上,插入陰莖做了20分鐘左右,等到陰莖變小就停止了強姦行為。”檢察院主張:“被告知道受害者監護人存在身體缺陷,趁機實施罪行,有再次強姦原告的可能性。”

但檢察院忽略了一點,那就是徐某的身體狀況。徐某長期患有糖尿病,他表示自己很冤枉,稱“從15年前開始就陽痿,原告所說的一切根本不可能發生。”通常,40~50%的糖尿病患者會陽痿。

徐某有病歷記錄,從1995年開始在醫院接受糖尿病治療,從2011年1月開始在一家大學醫院服用壯陽藥接受了檢查,但都沒有奏效。當時,醫院醫生確診“如果陰莖勃起分四個階段,徐某屬於第一階段。徐某嚴重陽痿,很難將陰莖插入陰道。”這是服用壯陽藥後B超的結果。宋某主張最後一次遭到強姦是“2010年1月”,這與確診記錄時間只相差1年。

裁判部關注的也是這一部分。裁判部維持原判,宣判“被告人沒有能力在感受到強烈的性欲後的5分鐘內外維持陰莖勃起的狀態。直接證據中被告的陳述占較大比重,但目前缺乏合理且強有力的證據。”

裁判部還指出,宋某提供的被強姦的證據是滴蟲感染診斷書,但這類感染途徑還有內衣、坐便器、毛巾等。所以不足以作為強姦的證據。

宋某一家人在2010年搬到了京畿道。該案件是宋某舅母從宋某那裡聽到相關情況後,向警方申請調查的。徐某姐姐(81歲)表示:“弟弟照顧了殘疾人宋某一家15年,宋某的公司和殘疾人援助金都交給村長管理,他們蓋房時還提供了幫助。”宋某搬遷至京畿道時,存摺餘額曾有3000萬韓元左右。



张善姬 李恒朱 sun10@donga.com peneye09@dong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