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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石油销售’,石油公司也被处罚

Posted July. 31, 2000 11:12   

加油站若把石油制品与其它公司制品混合销售,不仅对销售企业,还对提供这些油制品的石油公司也要加以制裁.又对石油制品的一般销售站,须报告每月销售额的义务对象,从以前的50KL以上销售企业扩大到20KL以上销售企业.

产业资源部于30日制定了上述内容的石油事业法试行令修正案,并表示立即执行.

修正试行令对相当多的加油站的一贯做法‘混合石油销售’,以前只处罚加油站业主,但现在对提供制品的石油公司,也以违反商品标志广告法加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