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山遊客槍擊身亡事件中,屬朝鮮方過失或過激行為的證據,正陸續輩出。
15日,據統一部與現代峨山公司發表言論稱,已經確認朝鮮軍人對朴旺子的槍擊事件,屬違背南北間協議和朝鮮內部法規。
朝鮮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於2002年11月13日制定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金剛山旅遊地區法》28條中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而給旅遊地區管理運營和旅遊事業造成影響者,可給出補償損失等制裁;情形嚴重者還可驅逐出境’。
此法律第19條還明確規定:不得拍攝和旅遊毫無關係的物件;不得進入旅遊地區管理機關制定的禁止出入或限制出入地區,等金剛山遊客遵守事項。
根據此項法規可以看出,即使遊客進入到朝鮮軍事戒備地區,只要補償損失或驅逐出境外就可解決。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於2004年4月29日制定的《金剛山旅遊地區出入滯留居住規定》中,也保障了遊客人身不可侵犯權。
政府某負責人表示:“朝鮮方未能立即阻止樸某越過軍事戒備地區,這屬朝鮮方的過失。如果在瞭解身份的情況下還槍擊至其身亡,這完全屬於強烈的過激行為。”
與此同時,事件發生的11日朝鮮方首次向現代峨山傳達槍擊經過和時間,也屬偽造資訊的可能性,正在逐步增大。
朝鮮的說明提綱中稱:“雖然向侵入軍事戒備地區的朴女士要求禁止進入,但朴女士仍向金剛山海水浴場方向跑出1公里左右,因此我們只得開槍。當時時間為上午5點”。
但在12日公開的朝鮮方名勝區綜合開發領導局的談話中,不僅少了“追擊1公理”的內容,且開槍時間也改成了“上午4點50分” 提前了10分鐘。
某朝鮮專家表示:“不能排除朝鮮方哨兵為隱瞞自己的過失,做了虛假報告的可能性”。
夫亨權 樸在明 bookum90@donga.com jmpark@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