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法》第16條規定,報社要義務性地公開經營資訊。報社要每年向新聞發展委員會申報發行量、銷量、訂閱費、廣告費、財務報表等核心經營資料。這是要求作爲私企的報社將營業機密事項也全都報告給政府。專家指出:“這侵犯了企業活動的自由,而且相當於是要把報社像公共企業一樣放在政府的監督之下。”
在此次世界報業協會(WAN)總會上引發爭議的市場佔有率限制規定也被指出存在很大的違憲因素。
市場佔有率條款規定,在日報的市場佔有率方面,如果1家報社超過30%,3大報社合計份額超過60%,就將其視爲市場主導性事業者,如果濫用其地位,就將作爲罰款徵收銷售額的3%,並將其排除在報紙發展基金支援物件之外。
媒體運動陣營主張說,由於沒有對被指定爲市場主導性事業者的報紙強制要求限制發行量等,因此該條款沒有問題。但是報社反駁說,爲避免佔有率超過規定比率,能在促銷或報紙推銷方面無法全力運作,事實上只能帶來限制佔有率的結果。就是說,只要不是通過報社間的合併等來人爲操縱市場,政府就沒有必要通過法律來專門限制報紙的市場佔有率。
在“輿論由報紙造成”的錯誤想法,導致了爲輿論媒體的多樣化限制市場佔有率的結果。2004年,輿論財團對全國1200名成年人就“爲了能知道輿論和意見的動向而利用的媒體”實施調查。結果顯示,按照所占比重,人們的回答順序依次是電視49.4%、因特網14.5%、報紙13.3%。3大報社雖然佔據日報市場的70%,但是對全體國民産生的輿論影響力在數位上僅僅是10%。相比之下,更值得擔憂的現實反而是佔據全體電視廣播70%的地面波3大電視臺的廣播壟斷現象。
《報紙法》雖然規定編撰委員會的設立由報社自主決定,但問題是施行令。因爲施行令將報紙發展基金的支援物件限制在組成編撰委員會的指定的報社,這事實上就是強制設立編撰委員會的行爲。另外,還有人指出,施行令將編撰委員會組成方式具體規定爲“勞資同數”,此舉違反了自主設立的精神。
徐廷輔 suhchoi@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