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不符合法令的預算時,允許居民以相關的自治團體長爲物件提出訴訟的居民訴訟制將從2006年開始引入。
另外,從明年開始,對於拒絕上級機關希望改正違反法令的條例的要求的自治團體,相關部門的長官或市都志士也可以向大法院提出訴訟。
政府計劃在5日的國務會議上,對包含上述內容的地方自治法的修正案進行表決,然後在本月的國會上提出修改法案。
修正案爲了防止居民訴訟的泛濫,規定了在訴訟前要經過必須有一定數量以上的居民共同參與的居民監查請求。
另外,還規定,在訴訟進行期間,對於同樣的事案,其他居民不得提出其他訴訟。
同時規定,在訴訟上勝訴的居民可以要求自治團體承擔辯護律師的報酬等訴訟費用和監查請求等方面的花費。
行政自治部表示:“修正案即使通過了國會,從居民訴訟制的情況來看,還存在需要各個自治團體的條例改正等問題,因此計劃用1年時間做好準備,從2006年1月開始實行。”
李賢斗 ruchi@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