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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地方自治制度應回到正常軌道

Posted February. 20, 2001 20:37   

我國正式實行地方自治制度已有六年,然而,很多人如今卻對地方自治制度深表懮慮.部份地方自治團體主要負責人在行政方面嚴重缺乏責任感,貪污腐敗現象接連不斷,出現道德敗坏現象,因此,人們對地方自治制度的宗旨表示怀疑.

去年11月,42名朝野各党派的議員向國會提交了地方自治法修正案,要求由中央政府任命地方自治團體負責人.當然,我們認為,即使地方自治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但是,以此為由就要廢除該制度,回到中央集權體制,這并非是正确的辦法.現行的地方自治制度的确需要改善,尤其是部份自治團體負責人肆無忌憚,為所欲為.他們似乎認為,要充分享受權力而不必擔負責任.他們這种態度和滋生貪污腐敗的機制等問題,必須得到糾正,否則,地方自治制度只能失去原來的宗旨.

地方自治團體負責人利用預算權介入利益關系錯綜复雜的各种事業,或利用人事安排權接受賄賂;針對下屆選舉,為了迎合選民的要求,勉強推行大規模事業.因冠冕堂皇式的行政和實際領導的無能無才,居民的血汗錢被揮霍無度.另外,最近還有部份自治團體負責人大幅提高自己的辦公費,有的甚至提高30%.為了非法援助已退休的公務人員團體,每年浪費數千万韓元的預算,出現嚴重的道德敗坏現象.這种腐敗現象,不乏其例.

更為嚴重的是,我國目前缺乏對此進行監管的機構,或者即使有這种機構,卻未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地方議會有名無實,甚至與自治團體勾結,淪為各种腐敗案件的同謀.据悉,五分之一的地方自治團體負責人在任期內受到過司法處分,從而使地方自治團體行政出現真空狀態,實在令人哭笑不得.

政府應盡早實行由居民解除自治團體領導職責的居民召喚制度,以及由居民親自參與決策過程的居民投票制度.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防止出現貪污腐敗現象.按照原計划,從去年3月份開始實行居民監視請求制度,然而,由于其條件限制和程序過于复雜,結果,該制度就只能付諸東流.今后,政府在推行有關制度時,應徹底防止有可能出現的負面效果,提高效率,以免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