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确认三家国内大型企业中就有一家在选拔新职员的时候,为防止女性合格者过多,在与成绩无关的条件下,实行按一定比例选拔男性职员的“男性制”。
上述内容是本报1~6日关于是否实行“男性制”,在电子、IT、化学、食品、通讯、信用卡、银行、证券等15个行业各选定两个代表企业进行调查的结果。
30个被咨询的企业中有10家企业内部承认了在实施此制度。除了这10家以外的2家金融公司也通过排挤女性志愿者的募集制来增加男性合格人数。
调查结果,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采用“男性制”的企业在被咨询的企业中占到了40%,约12家企业。
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在对实施“男性制”的理由时说到:“由于女性新职员增加,很多部门就抱怨‘业务效率下降’希望分配男性职员的事例越来越多。因此,企业内部改变了录取标准,限制女性职员的人数。”据了解,如果按照成绩来录用的话,女性合格者通常情况下都会超过半数,不能满足人事的要求。
食品、化学 、IT的代表企业中有2家都被证实实施了男性制。保险业和通讯业的2家代表企业中1家也被调查出有实施男性制。
虽然金融界对外说没有性别限制,但是通过调查,部分银行也证实了在启用男性制。数年前被民营化的公营企业也被证实实施了男性制,但是企业拒绝承认。
与之相反需要很多女性职员的流通、航空、传统上很少女性职员的建设、重工业、炼油、证券、电子等8个行业经调查确定没有使用男性制。
关于实施男性制是否违法,各专家所持见解不同。
朴相炫律师指出:“根据经营需求采用人才是公司的权利,没有理由严控男女平等雇用法。”相反,劳动部雇用平等审议官,金泰弘认为:“预先订好男女雇用比率是有歧视倾向的,如果没有明确指出非要雇用男性职员的理由时,相当于间接歧视女性。”
此次调查是和各企业的人事部负责人面对面或者以电话调查的方式构成。为尊重各企业的隐私权在这里没有指出企业的具体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