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居住在國內的外國人不僅可以利用地方自治團體的財産和公共設施,而且還可以獲得各種行政服務優惠。
6日,政府向全國各地方自治團體下達了將居住在國內的外國人認定爲地方自治團體“居民”的外國居住者停留支援業務手冊。其依據是根據現行《地方自治法》和《居民登記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外國人在國內登記後,居住90天以上,就應將其認定爲居民。”地方自治團體根據去年末行政自治部制定的《居住在國內的外國人支援標準條例》,已經著手開展相關條例的修改工作。在全國252個地方自治團體中,全羅北道和全南順天市等8個市道地區已經修改了條例。
行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計劃將來修改《地方自治法》後,允許外國人也行使部分地方參政權。例如,外國住居者也可以要求修改或廢除相關條例、要求居民監查、提起居民訴訟等。但是,考慮到國際慣例,決定不賦予地方選舉權和民主投票權。”
但是,行使權利就要負起納稅義務,因此居住在國內的外國人要繳納居民稅。
金起顯 kimkihy@dong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