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contents

[社論] 政府要重審幾十年前的間諜案目的何在?

[社論] 政府要重審幾十年前的間諜案目的何在?

Posted February. 02, 2007 06:47   

據悉,大法院將1972年至1987年公安案件判決中的224件歸類爲預計要重審的判決,其中63%(141件)是間諜案。如果被判有罪的人和死者遺屬提出請求,個別法院就會根據重審理由是否充足,決定是否進行重審。但大法院將預計要重審的案件單獨劃分,可能會起到誘導一些人提出重審要求的作用,對法院的判決也可能産生影響。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將重審理由嚴格限制爲“發現能推翻原審判決的確鑿證據時”,因此,在制定放寬重審理由的特定法之前,很難大幅擴大重審物件。但司法部一些人士認爲,可以通過擴大解釋“確鑿證據”,擴大重審物件。但《刑事訴訟法》通過三審確定案件的重審程式,只允許對極少案件進行重審,是爲了維護法律穩定性這一重要價值。

如果像人民革命黨事件一樣,將屈打成招當作唯一的證據做出違心判決,那麽可以通過重審洗脫罪名。但對個別事件進行重審時,要持慎重的態度。很多事件因爲時間太久,人證和物證早已消失,很難重新查明真相。以間諜案爲例,當時對法律解釋産生影響的國家安保狀況和社會背景與現在不同。當時北韓不斷向南韓派出間諜。如果把根據那個時代的標準進行起訴並做出判決的案件一律以現在的標準進行重審,就缺乏合理性。

目前,國會就修改《刑事訴訟法》重審規定問題尚未達成任何協定,所以,司法部不能因政治權利和一些進步左派主導的歷史風波而動搖。是否重審是個別法院決定的事情,如果在司法部掀起重審熱潮,法官的獨立性就有可能被破壞。

嚴格來說,司法部放棄中立的立場,迎合追查歷史的潮流,與司法的獨立相衝突。司法部要從歷史風波中抽身事外,要根據法律和良心做出公正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