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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多變的處罰尺度引發爭議

Posted November. 11, 2005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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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山集團前總裁朴容晟兄弟4人籌集326億韓元鉅額秘密資金、並將其中大部分用於私人用途的事實雖然已經浮出水面,但檢察機關卻對這些人全部提出不拘留起訴,因此引發了“放縱財閥的調查”的爭議。

首爾中央地檢調查部10日在調查結果發表中表示,已確認朴容晟、前總裁朴容旿、前副總裁朴容晩和利生(音譯)集團總裁朴容昱等兄弟4人從1995年開始10年內共籌集326億韓元秘密資金用於私人用途。

朴容晟、朴容旿和朴容晩利用鬥山産業開發公司等分公司籌集並貪污了286億韓元鉅額秘密資金。

他們將這筆秘密資金分別用於朴容晟兄弟的家庭生活費(107億韓元)、爲繳納鬥山建設公司的有償增資貸款,朴容晟兄弟從銀行貸款的利息(139億韓元)、家庭共同經費(37億韓元)和總裁團雜費(3億韓元)。

朴容昱利用自己代表理事一職,通過廚房家具製造企業Neps公司,共籌集40億韓元秘密資金,並將其用於生活費和給寺廟的香火錢。

但是,檢察機關卻以“如果拘留國際奧會(IOC)委員朴容晟,可能會損害到國家利益”等爲由,對朴容晟兄弟4人全部提出不拘留起訴。

考慮到案件的重大性和犯罪性質極端惡劣,以及和因涉嫌貪污秘密資金被拘留的其他財閥間的平衡性,批評檢察機關做出的不拘留起訴決定是“隔靴搔癢似的處罰”之聲不絕於耳。

參與聯合會幹事李相旼說:“檢察機關把所謂國家利益的抽象性的理由擺在首位,對鬥山集團領導兄弟4人全部提出不拘留起訴的做法實在令人無法理解。檢察機關不按照一貫的原則和標準,做出政治性判斷後,不拘留起訴的做法只不過是要放縱財閥領導而已。”

檢察機關當天以違反《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貪污及瀆職)的罪名,對包括朴容晟兄弟4人在內的14名介入籌集秘密資金行爲的鬥山集團分公司的前、現任代表等提出不拘留起訴。

另外,對於朴容晟的長子、鬥山Infracore常務朴進原,檢察機關考慮到他只是根據父親的指示,起到管理資金的作用,沒有將他列入起訴物件之內。

此外,名譽總裁朴容昆於上世紀90年代初籌集480億韓元秘密資金,用於私人用途或分公司支援金的嫌疑雖然已經得到確認,但由於已經過了《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的公訴時效(10年),因此沒有對其提起訴訟。



李泰熏 jefflee@donga.com